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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社会公德的重要规范,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完善的个人征信法律制度是建设诚信社会的基础,健全的个人征信法律制度是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的法律保障。我国的个人征信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已有了将近二十年的发展历程。.但是个人征信业的发展缓慢,个人征信业的发展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满足不了社会的需要。个人征信发展缓慢的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个人征信立法严重滞后,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征信法律,并且缺失与征信相关的法律法规。欧美、日本等国家的征信体系非常发达,是因为他们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征信立法体系,为个人征信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二,大量的个人信息合法的掌握在许多公共机构、政府行政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司,某些商家或个人可以轻易地与管理个人信息的权力机关结合,获取个人信息以牟取利益,导致个人征信业的发展良莠不齐、局面混乱不堪。第三,信用的经济价值只是在国家信用和企业信用的层面较充分,而在个人信用方面则应用较少,导致我国人民的信用意识淡薄,个人不重视自己的信用。我国加入WTO已经多年,个人征信面临着与国际征信的接轨,因此亟需建立个人征信法律制度,快速发展我国的个人征信。本文首先阐述了个人征信制度的六个特征及其经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分析了个人征信的四个基础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管理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和征信限度理论。然后论述了国外发达国家征信系统的先进经验,主要有美国市场化征信系统、欧盟公共征信系统、日本会员制征信系统和韩国信息共享制征信系统。其次阐述了我国目前主要的三个征信系统:上海个人征信系统、深圳个人征信系统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分析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个人征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构建我国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的建议,并从选择合适的征信模式、确立征信监管机构的建议及构建个人征信立法体系三个方面进行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