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和社会转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但由于传统的刑事诉讼制度以成年人犯罪为规制对象,在诉讼程序的设计上追求发现犯罪事实,惩罚犯罪。而未成年人由于成长阶段的特殊性,其犯罪的产生既有生理、心理等主观因素的作用,同时社会环境、学校教育、家庭氛围等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也至关重要。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当有别于成年人的诉讼程序,特别是作为刑事诉讼核心环节的审判程序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更加重要。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但由于规定的较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仍然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借鉴域外国家未成年被告人刑事审判的经验,彻底改革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模式,制定单独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法和建立独立的少年法院系统是实现未成年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根本途径。基于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现状,对未成年人隐私权和辩护权以及其他庭审权利保护不力的现实,也可以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以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对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制度进行完善以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辩护权,并通过完善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以及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其他庭审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