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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职权。人大行使决定权也是在进行一种公共决策。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实现依法治国、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人大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和避免决策失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大决定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人民当家作主,对地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重要体现。它具有人民性、权威性、自主性、集体性、全局性的特点。决定权包含三个构成要素:知情权、调查权、处理权。行使决定权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公开原则、程序原则、效益原则。重大事项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因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而不同。同时,重大事项一般也是分层次的。判断重大事项应遵循法定职权原则、大事原则和因事制宜原则。概括来说,重大事项就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关系国际民生的、涉及全局的、重大的、长远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问题。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进行的民主决策,为保证这个决策过程科学、民主,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决策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这个程序是:议案的提出、听取说明和进行审议、表决和通过、公布和实施。当前,地方人大在行使这项职权时面临着许多问题:一是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界定难,二是一些地方党委决策取代了人大的决定权,三是行政机关侵权影响了人大决定权的行使,四是人大自身顾虑导致决定权流于形式。因此,人大的决定、决议质量不是很高。人大在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时还应处理好几个关系: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与政府行使行政管理决定权的关系,与“两院”行使司法决定权的关系,与人大其他“三权”(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的关系,等等。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事前要深入调查研究,事后要加强监督,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建立科学决策机制。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四大能力建设,即: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能力、与党委协调能力、与政府沟通能力、综合运用各种权力能力。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改变人大决定权被虚置的状况,使宪法赋予人大的职权落到实处,充分发挥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作用,笔者建议要理顺党委和人大的关系,制定党委与人大关系法和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法,建立违宪审查机制,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建立辩论制度,让公众参与政策制定,建立政策评估制度,等等。 中国共产党要转变执政方式,提高科学执政能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要改变目前“党委决定,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的权力运行模式,最终实现“党委建议,人大决策,政府执行”的权力运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