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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的救济,是一项与执行救济制度和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制度都密切相关的程序性活动。但可能正是因为对后二者给予了太多的关注,使得处于它们中间地带的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的救济程序,一直没有得到学界足够的重视与研究。本文在对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有关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制度和执行救济制度的规定进行反省,以及对其他法域相关领域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现有部分执行救济方式进行改造和对其他法域合理的救济方式的引入,提出了构建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救济程序的一些建议,以期能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有所助益。本文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之救济的涵义入手,通过对该救济程序的必要性和理论及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论证了研究并构建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救济程序的合理性。接下来,笔者对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制度中会涉及各类主体进行逐一分析,渐渐排除了许多不需要进行救济的对象,最后得出只有债权人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债务人而被执行法院驳回时的债权人、对同样的申请执行法院裁定支持时的被变更或追加的执行债务人、案外人申请变更或追加自己为债权人被执行法院驳回时的案外人,这三类主体在变更或追加制度中需要进行救济。在明确了“救济谁”的问题之后,本文进入“如何救济”的问题的研究。在进行具体的程序构建之前,文章还专门用一章分析了对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的救济工作开展的总体思路。这部分主要讨论了该救济程序中的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取向;提出了全面充分救济、程序救济与实体救济相结合、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救济原则;并且,在对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该救济程序中需要适用的基本救济方式,从而为后文的具体救济程序的构建打下了一定的理论基础。最后,作者在前文救济的总体思路的指导下,按照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制度中需要救济的对象的不同,对这个变更或追加救济程序进行了分类构建,既赋予所有救济对象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抗告的权利,又给予不同救济对象许可执行之诉和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实体性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