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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农村社会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中国整体现代化的目标,中央政府先后颁布新农村建设、免除农业税等政策。本文关注的正是转型期的中国大多数农村,在税费改革后的新农村建设时期,它们发展所需要的制度、资金等资源的供给者是国家,资源需求者则是具体的村庄。对于国家而言,有限的公共资源如何在数量庞大的村庄中进行整合和配置?对于村庄而言,如何调动广大农民的建设村庄的积极性,如何整合村庄内资源,实现农民集体行动,保证村庄可持续发展?这已成为国家政策在农村实践中的重大问题。
而在税费改革和新农村建设之前,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也是人民公社解体之后,新时期国家政权建设又一项重要内容。从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到正式实施,至今已有二十余年,而在当前的中国基层民主建设尤其村级民主建设过程中,自治性的村民委员会在“自治”实践过程中,其实承担了更多的国家政治或行政任务,这种自治并非是纯粹的“自治”。国家各项宏观政策在具体村庄执行过程中,才能探究村民自治背后的“真相”。
作者认为,在乡村社会,国家与社会关系实质上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研究二者关系的视角是从连接国家和农民之间的行动主体,即地方官员与乡村干部之间的关系入手。同时,借此来回应在中国乡村研究中备受许多学者广泛推崇的“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本文以关中地区的南村为例,通过长期的实地调查与观察,作者初步发现,在税费改革和新农村建设工程启动,国家加大“反哺”农村力度的背景下,村庄建设由最初的国家与农民“分担模式”转变为国家“独资模式”。村干部依靠与地方官员之间的私人关系获取国家资源,这种路径选择逐渐强化了农民、村干部和国家干部等不同利益主体对国家的依赖程度,从而形成了国家干部与乡村干部之间共谋与共事、乡村干部与农民之间认同与抵制的关系。因而,正是由于上述关系的存在,最终可能使国家与农民之间呈现疏离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