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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试图追回其流落海外的珍贵文物,国家间的文物争夺战愈演愈烈,如何解决国家之间的文物争端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在分析整合学界已有研究成果之后,试图通过法律理论与案例实践相结合、比较研究等方法,深入探究几种不同形式的争端解决方式,从中取其利避其害,争取为构建国际文物争端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提供些许思路与建议。国际文物争端解决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文以“希、英埃尔金大理石雕争端案”为例,探讨了国际文物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文物争端存在着文化民族主义与文化国际主义在国际文物返还问题上的理论之争,这也是国际文物争端的理论根源。国际文物争端的解决方式有多种,包括诉讼方式、政治解决方式、通过国际仲裁等方式,这些方式都各有特点。论文深入研究了诉讼途径解决国际文物争端所面临的困难与障碍,一是国际公约机制解决国际文物争端的局限性,二是国际私法途径涉及的一系列复杂的相关法律问题,例如主体资格问题、法律适用问题、时效问题等。接着引出了外交途径解决国际文物争端的优势,着重探讨谈判与调停两种方式,认为外交途径是我们当前解决国际文物争端的现实选择。之后论文探讨了国际仲裁途径,在论证国际仲裁途径可行的基础上,提出了国际文物争端仲裁的具体建议,包括建立机构、确立机构的管辖权与完成相关程序设计,指出仲裁途径是我们解决国际文物争端的未来发展方向。随后论文有针对性地分析了中国的国际文物争端解决问题。面对中国文物流失的严峻现状,提出要做好国际文物争端的梳理和分类工作,坚持加强国际合作助力文物追索、鼓励捐赠但并不支持商业回购的基本原则。最后本文的结论是建立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即在完善以国家为主体的文物追回机制的基础上,合理有效利用多种国际文物争端解决方式,充分灵活运用谈判、调停等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必要时再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