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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汽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与人们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涉及特殊动产的买卖纠纷也日渐增多,而对于纠纷解决最关键的就是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问题。关于不动产、一般动产的物权变动,我国《物权法》在第9条、第23条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前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后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对于特殊动产,《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是模糊的,其没有明确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仅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23条的例外规定以及《物权法》第24条的不明确都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解读留下了巨大的空间,这也直接导致了大量判决规则不统一的判例出现,从而影响交易的安全与效率。针对这种情况,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第10条明确了特殊动产采“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原则。这一规定没有减弱争议的声音,反而加剧了学界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探讨。基于此,本文希望在分析各学说以及各物权变动模式代表国家相关立法例的基础上,对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作出最合理的解释。同时,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坚持的“交付说”立场上对相关问题继续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以期对相关制度完善有所裨益。本文采用四章内容对我国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物权变动规则及其相关问题进行论述。第一章,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概述。本章首先从基本问题入手,对特殊动产及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进行了概念界定,并指出其法律特征。在此基础上,从经济和法律两个角度,对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出现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二章,不同立法模式下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考察。本章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分别对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下的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展开分析和探讨,明确了各种模式下物权变动规则。意思主义模式认为,债权合意的达成便可引起物权的变动,交付或登记作为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存在。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物权变动需同时具备三个要件,债权合意+物权合意+交付或者登记。债权形式主义主张物权变动的发生以有效债权为前提,登记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必备条件。第三章,我国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物权变动分析。本章首先就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不明确。因其不明确性,学界有不同的理解与争议,对各种不同观点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其实质含义,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概括总结。第四章,我国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物权变动模式完善。本章了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立法提出了完善建议,并指出未来立法应采取“合意说”的物权变动原则,并且可以借助登记对抗方法来保证交易的安全。同时,通过对一物二卖相关纠纷情况处理的讨论再一次证明了该理论的可行性和逻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