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与案件事实的证明,涉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均具有密切的关系,在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实践中仍然存在对于非法证据如何判断的困境。本文选取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这一论题,结合C市检察机关的具体实践,对这一重要问题进行论证,重点分析当前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并探索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方法。全文共分为四部分,共约1.8万字。第一部分为C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实践的基本情况。C市检察机关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出台后,结合C市的工作实际,对非法证据排除建立了具体的制度,并通过调研、信息、讲座等方式积极探讨该问题。2013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后,C市检察机关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正式纳入考核范围,针对实践中发现的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均作出了相应的审查和处理。第二部分为当前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主要做法。当前实践中主要是分三个步骤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依托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动提出或者办案人员的审查,发现案件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的线索,从而决定是否启动非法取证的调查程序。一旦启动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则通过获取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调取看守所出入所体检记录、询问相关证人证言、调取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以查明是否有非法证据的存在。经过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非法证据的,若该证据属于言词证据,则绝对予以排除;若属于实物证据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说明的,也应当予以排除。排除该非法证据后,还应当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相应的证据进行补证。第三部分为当前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主要问题。文章认为:当前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点:首先,对非法证据认定及是否排除把握的标准不一。主要的认识分歧集中在采用变相的肉刑和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时,如何判断这些方式是否使得当事人“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痛苦,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尤其是在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口供时,如何将它们与侦查手段和讯问技巧区分。不同办案主体基于不同的角色定位和个人对证据的把握能力,往往对此会作出不同的判断,从而出现分歧。其次,非法证据线索获取途径狭窄。实践中,非法证据的线索来源主要依赖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提出和办案人员自行发现,此外没有更多别的渠道发现非法证据的存在。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提出遭到非法取证后,能够提供相应线索的很少。第三,非法证据调查核实手段单一。虽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调查核实的方式,但实践中运用得最多的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办案人员、调取讯问录音录像、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所体检记录。以上几种方式存在自身的缺陷,犯罪嫌疑人通常情况下无法提供相关的线索以供查证;办案人员的情况说明因为客观性不足,以致于证明力不高;讯问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客观性较高,但并非每一个案件都会制作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只能证实是否有伤情,但不能由此绝对的推断出犯罪嫌疑人是否遭受非法取证。第四部分为完善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文章认为:应当从整体思路上进行转变,树立起程序正义的观念,对非法证据做到切实、全程排除,并且排除非法证据的过程要遵守法定的程序;拓宽非法证据线索获取途径,办案时要充分利用讯问、审查案卷和查看同步录音录像的机会,最大限度的发现非法证据的线索;丰富非法证据调查核实手段,加强对办案人员和相关知情人员的询问、调取相关视听资料、做好伤情鉴定和相关物证的固定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即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并建立起对侦查人员侦查行为合法性进行调查和处理的专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