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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理论上将该罪称为事后抢劫罪(也有人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准抢劫罪),它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基于法律拟制而成立的。理论上对此问题研究得不够深入直接导致对该罪的成立要件、犯罪形态等问题众说纷纭,相关司法解释对该同一问题先后做出截然不同的规定。事后抢劫罪是一种高发犯罪,为了充分运用理论指导法律实践,我们有必要对该罪从理论上对该罪作全面的分析和研究。本文运用了案例分析、纵横向比较法、定性和定量综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期全面把握该罪的本质。本文认为,事后抢劫罪的主体只能由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构成、本罪为身份犯、基础行为只能是犯罪但可以是未遂、基础行为不包括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罪、不必要处罚事后抢劫罪的预备犯。本文第一章类似于全文的引言部分,主要从事后抢劫罪的基本概念出发,沿着中国立法的发展演变对该罪名的历史沿革做纵向剖析,同时从与普通抢劫罪区别的角度分析了该罪的法律特征。第二章从横向角度介绍国外关于该罪的法律规定,并概括各国对该罪立法规定的不同模式并作简要分析。第三章是全文的主要部分,重点讲述事后抢劫罪的成立要件,从主体要件、前提要件、行为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五个方面对事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做了细致的分析,先后分析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构成该罪、基础行为(即盗窃、诈骗、抢夺)到底是需要构成犯罪还是仅仅只是行为、基础行为需要达到的程度、事后抢劫罪在犯罪客体上的特征及该罪主观方面的特征。第四章探讨事后抢劫罪的停止形态,该章从事后抢劫罪的“着手”认定出发,分析事后抢劫罪犯罪预备、未遂、中止能否成立及其认定的相关问题。第五章分析事后抢劫罪的共犯问题,分多种情况对事后抢劫罪的共犯问题做简要分析。最后一章讨论了事后抢劫罪的两个特殊问题,即结果加重犯与自首的认定问题,该部分对事后抢劫罪的几种结果加重犯做了简要分析,同时对事后抢劫罪的“准自首”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