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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加剧,关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收益分配公平与否的问题,便成了现代公司治理的研究热点。一般意义上的收益分配是指投资者依据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而拥有的对企业最终利润的分红权,这一概念是“狭义的收益分配观”。但根据现代理论及实证研究发现,拥有控制权的股东并不满足于分红权获取收益,多数依据控制权操控公司决策而获取额外的、私有的收益。这部分收益也应属于控股股东获得的公司收益分配所得,即“广义的收益分配观”。“控制权私人收益”这一概念起源于Grossman和Hart(1988),他们将这一概念解释为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的股东凭借自身的控股地位而获取的其他股东所不能获取的收益,即私有的收益。因此,拥有控制权的股东在企业经营中取得的私有收益是否挤占了公司的利润,是否侵占了中小股东的分红权这一问题逐渐成为学术界的研究热点。纵观当前的理论及实证研究,多数将“控制权额外收益”这一概念等同于“控制权转让溢价”,这一理解是不全面的。文章认为,“控制权额外收益”应包括持有期间获得的额外收益和未来可期待利益(即控制权的转让溢价)。因此,文章提出了“广义控制权额外收益”和“广义每股收益”的概念,明确控股股东在控制权持有期间和控制权转让时所获取的额外收益均属于收益分配所得,构建并计算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广义收益分配指数”。结合“同股同权同利”原则、股权平等、分配公平原则的要求,分析“广义收益分配指数”的结果,使当前上市公司中来自于控股股东的收益侵害程度一目了然。文章对如何限制控制权额外收益的获取,如何实现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收益分配的实质性公平提出相关政策性建议,建议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减轻中小股东的行权成本,设定控股股东的表决权上限,从而拉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差距、资本差距、话语权差距。并强调应将“广义收益分配指数”在上市公司年报中进行强制性披露,使得中小股东及潜在利益相关者都能清晰的了解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收益分配是否公平,中小股东的分红权是否被挤占,被挤占程度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