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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运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实现了给付行政的现实需求。然而,由于政府在项目中享有行政优益权,在现有法律未对政府法律责任进行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造成政府怠于承担法律责任的现象屡见不鲜。作为PPP项目基础的PPP协议具有混合性,即民事性与行政性。民事性体现在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是合作关系,双方基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进行协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政府部门存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行政性指的是政府是PPP项目的提供者、监管者,政府部门及政府官员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易导致政府部门怠于承担诚信责任、监管责任、风险分担责任,此时应当要求政府部门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研究政府法律责任的问题上,本文思路如下:首先,分析PPP模式中应当要求政府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依据及法律规定,对政府法律责任的构成展开讨论;其次,实践中政府怠于承担诚信责任、监管责任与风险分担责任导致PPP项目失败的例子很多,政府对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分析政府怠于承担上述责任的原因并找出解决对策,包括完善PPP立法、确立政府行为的基本准则、加强监管机制等;最后,从纠纷解决机制角度讨论应当如何追究政府的法律责任。对政府法律责任进行划分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政府不同的法律责任应当有不同的纠纷解决途径,根据政府行为的性质、政府的法律地位等综合判断。适用协商、民事诉讼及仲裁途径追究政府民事法律责任时,应当注意到政府行政权力是否会在纠纷解决中造成不利影响。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为解决PPP协议下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具体讨论了政府部门应当对社会资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前提下,本文分析了社会公众在项目中受到损害时政府部门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情况,为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提出了自身见解。《政府采购法》、国务院部门及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如《PPP项目合同指南》等对于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了规定,而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适用行政诉讼解决政府行政法律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限制了政府的行政权力、保护了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PPP项目中发生政府怠于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时,根据政府主体的地位、法律关系的构成、损害行为的性质、法律责任的承担情况来综合判断,提出适用的救济机制,从而实现规范PPP模式下政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