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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议庭是多人共同参与,共同决策,依法独立进行审判的审判组织。其优点在于通过集体商讨、决议,汇聚合议庭各成员的智慧,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司法专横,防止司法腐败的作用。但是,我国合议庭的组成未实现优化,评议规则粗糙而杂乱,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剪不断理还乱,不利于合议庭功能的有效发挥。刑事合议庭制度能否有效运行,关乎刑事审判的公正与否。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刑事合议庭制度只有做到与时俱进,进行改革完善,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要求。因此,在大力推进司法改革的今天,对刑事合议庭制度的改革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三部分,共约三万四千字。第一部分对改革我国刑事合议庭的组成进行探究。我国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包括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以随机的方式临时组成审判组织。但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审判长选任制度、案件承办人制度使合议庭成员间的平等关系被破坏,导致合议庭各个成员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案件裁判产生消极影响。而合议庭的组成人数有待优化,实践中一般由三人组成相对固定合议庭,极易形成利益小团体,也不能有效发挥合议庭集思广益的功能,不满足刑事审判的发展需求。此外,合议庭的组成程序则是一种法院内部司法行政管理程序,没有体现当事人的参与,随意性极大,使当事人无法通过回避制度保障自己的诉讼权益,易于为权钱交易寻租。因此,有必要推进法官员额制度改革,扩大人民陪审员的审判队伍,以满足司法改革的要求;优化合议庭的组成人数,有条件地实行大合议庭审判;完善合议庭的组成程序等方面进行完善。第二部分就改革合议庭评议程序进行研究。合议庭评议程序是合议庭各成员发挥已之所长,共同形成裁判的关键性环节。只有每一个合议庭成员都充分、有效地参与到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合议庭相对于独任庭的优势才能够得到有效发挥。在司法实践中,非合议庭成员参与评议、评议事项缺乏一定之规、无严格意义上的表决规则以及合议庭评议形为合议、实为独断等问题突出,导致评议程序杂乱无章,效果不佳。应当在法律中将合议庭的主体予以限定,明确仅合议庭成员才能参与案件的评议;评议内容应当先程序后实体,先定罪后量刑;表决应当按照年龄的大小、资历的深浅来发言,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先由陪审员应就案件事实发表意见;为合议庭成员设立责任清单,增强其责任意识,敦促其认真行使权力;同时完善相关的考核指标,强化法官审判工作实绩,根据案件权重、难度系数、专业分工等方法进行综合考量。第三部分是关于改革合议庭与审委会关系的探讨。审委会制度由来已久,为指导刑事审判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如对案件质量进行把关以防止冤假错案。但是审委会制度的弊端也日益凸显,或废或改争议已久。审委会对案件的讨论决定违背了审与判相统一的原则,与自身的职权和责任不相匹配,造就不公平的责任承担。司法实践中,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过广、审判责任主体混同、案件讨论质量不高、审委会成员未公示等问题,严重侵害了合议庭的审判权。应当适时取消审委会的裁判权,强化其宏观指导职能;同时完善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做好审委会制度改革的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