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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关注的“调适特征”,是指从制度在现实中实施的可能性入手,进而考虑梁启超在其法治主张上做出一系列转变的原因与其合理性。应当说梁启超思想上的每一次转变固然有其根源,但对此的追溯,并不意味着要在文化冲突的层面上对各种观点进行“激进”抑或“和缓”的归纳。毕竟这样的做法只能用来对观点的某方面特质进行具象描述,而无法以此追溯观点生成以及变化时的确切条件。思想的连贯性决定了,自从梁启超为中国传统取得了西方思想的第一个样品,即将孔子及其儒家“三世”说奉为民主和进步的标准时,经学混合着变革思想已经在他的精心谋划下,已经开始蚕食着这个古老帝国中皇权的无上尊荣。此后的他,不再从具体的价值中去竭力寻找平等。中国所要完成的事业,就是用合理的方式在传统之上建立起某种有效的制度,最终达到救亡强国的目的。中国的传统与西方的政体并不是两个相互排斥的标本,而是各自代表一种可供选择的社会模式,为他理想中的国家演进提供素材。此外中国在近代化历程中面临的挑战还在于,即便当真有某种可供效仿的文明存在,民众也往往难以接受那些舶来的权威。梁启超认为最为紧要的事情在于,如何在对传统的“淬厉”中调和其与“采补”西方的冲突。他同时主张区分“有意识之破坏”与“无意识之破坏”,并认为二者中只能为其前者,即在破除障碍的同时也为“淬厉”、“采补”的建设路径做一铺垫。梁氏对中国宪制的探讨是超验的,是对国家未来发展中未知因素的预先洞见。其所呈现出的流变现象,在全局中就体现为对不断变化着的国家事态及时做出反应,当然这也导致了他具体主张的多样化。因此,在文中以不同角度观察梁启超调适思想特征在其法治主张中的具体表现,能够更为直观地揭示出,将他相关理念的转变看作是基于对现实在不同程度上的认知进而主动加以校正的这一观点的合理性。如果在梁启超的法治思想中可以找到一个稳定而统一的意志或使命,那么对此加以认识则为我们正确理解他在政体主张上的相关转变提供了重要指引。应当说,梁氏实现国家自强的愿景,正是凌驾于调适特征一切外在形式之上的统一性,象征着他最高的行动理想与目标;同时这种使命感也会随着时局变化,对他法治思想的发展给予不可小觑的扭力。梁启超从始至终都没有脱离“群”的理念,议院与政党都成为他探讨如何在实践中提升国民程度的主要场所。可即便是任公已经意识到公民的政治参与在宪制国家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并且随即提出培育“市民资格”的理念,但是自从他将民主制度放置于凝聚国家群力目标之下的那一刻起,民主的精神内核便在转译过程中被有意无意地弱化。法治中的法律制定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目的不会仅限于对成员的生活行为进行调整,更重要的是以此对政治权力的来源及合法性加以确认;而对于民主政治的实践则意味着,人民有权利构建一整套用以充分表达自身意愿的国家制度。梁启超指出,若要在中国培养出真正的民主意识,则尤其以体现人民公意的代议制度、体现个人与团体权限的政党制度和划定中央与地方权限的地方自治制度三者最为紧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