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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导致信息传播速度之快、传播方式之多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种信息。在传统的商业环境中,满足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三个要件的客户名单可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并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收集方式的多样化以及信息内容涵盖范围的广泛性导致网络企业的客户名单逐渐发展为内容越发丰富的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数据库。对当下的网络企业而言,这种网络数据库往往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会为企业带来相当的竞争优势。而网络企业对用户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使用以及交易,不可避免与个人信息保护产生冲突。企业试图对包含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库行使完全的支配权,是二者的冲突根源。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的基本界定以及二者的冲突体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网络企业对用户个人信息数据库享有的权益有三种保护模式:作为企业普通财产进行认定;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以及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本章主要针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并聚焦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冲突的表现及冲突根源。本文第二部分介绍了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在收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将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数据库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否要考虑其来源的合法性,来源不合法是否直接否定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商业秘密来源的合法标准是什么,信息采集是否要提前通知用户,是否须经用户许可等问题。本文第三部分介绍网络企业在转让或交易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数据库面临的问题。包括用户个人信息数据库作为企业商业秘密的客体能否自由转让、交易,转让、交易之前怎样保障用户的退出权,对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数据库的流转的限制等问题。本文第四部分总结二者利益的协调。个人信息承载着公民的人格利益,从法理上应该构成对企业商业秘密权益实现的限制。但这种限制也应有一定的限度,如果为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绝对的保护,无疑会造成企业对用户个人信息数据库收集、利用的成本增加,这些成本会转嫁到每个网络用户个人,造成用户享受服务的性价比降低,最终不利于保护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