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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知识产权制度已经逐渐脱去行政权的外衣,显露出私权化的特征,在这个过程中,与之相伴随的是对利益的重新分配与协调,是对正义的重新安排与矫正,是对自由的重新解释与界定。全文共分为五章内容。第一章为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及协调之概述。随着私权本位概念的上升,知识产权越来越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该属性要求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制度本身,其必须要满足于多元化的价值观。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只能是弱垄断、弱排它,是知识产权的强人权性质冲淡了知识产权的垄断性质,因此,知识产权是具有弱垄断和强人权性质的复合权利,这种一弱一强的权利性质符合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理论模型的基本精神,该理论模型的基本精神即是平衡理念。笔者试图以此模型为基础,构建一个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法价值框架,该框架最终的目的是正义及自由价值的回归。第二章具体分析了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冲突的表现形式具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知识产权保护的个性与共性之间的冲突。一国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起因可能出自多个方面,既有内因,又有外因,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需要树立“知识产权主权”的概念,知识产权主权并非意味着要排斥国外合理的做法及经验,而是必须结合本国实际,走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道路。第三章为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协调方法,具体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权利穷竭及中庸的协调方法,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协调与中庸的协调理念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即:准确、灵活地把握事物之间的经与权,鼓励事物之间关系的灵活性、权变性,反对事物之间关系的机械性、僵化性。第四章对当今知识产权保护较为成功的国家及地区:美国、欧盟、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经验及做法做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他山之石”仅仅是相对意义上的提法,对国外及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借鉴,其最终的落脚点仍然只能是中国。第五章为当代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现状分析及立法建议。指出:应该辨证地看待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现状,即兼顾“好”与“不好”两个方面,其中,“不好”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对知识产权立法现状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三项具体的立法建议:首先,应当将知识产权纳入到宪法的框架当中去,使其具备“合宪性”的特征,将知识产权的基本精神规定到宪法中去,并走法典化的道路;其次,积极加入到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中去,在“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适当保留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条款;最后,应该细化合理使用制度,使之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可行性,从而发挥其“利益协调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