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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建筑业中有关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争端问题日益突出,项目的争端解决问题已成为建筑业合同管理中研究的重点和难点,而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是合理解决争端的前提和基础。在建筑企业运行的实践中,合同的纠纷通常是由项目中的监理工程师进行裁决的,随着工程实践的发展,建筑企业及其相关企业涉及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监理工程师作为裁决人的身份也在不断受到质疑和挑战,很多学者和工程实践人员在不断探讨更加合理和被人们所认同的争端解决方式,以期能够实现合同各方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本文以建筑企业及其相关企业通过合同各方的契约关系形成的组织环境为研究对象,探讨通过契约关系形成的合同各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利的关系及其关系的转变。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较,建筑企业的运作有其自身的特点,而建筑企业在项目运作中的争端解决问题也具有其特殊性,这种争端问题不仅涉及到建筑企业,同时也涉及到与建筑企业相关的咨询公司和其他业主公司,这就要求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与建筑企业项目相关的各个利益相关者。本论文首先对建筑业项目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介绍,进而分析争端解决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即建筑公司、咨询公司和业主公司等,以及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利益关系,对新型的争端解决机制和传统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比较分析,并与项目的应用实践情况相结合,分析新型争端解决机制的应用情况。建筑企业这种新型的争端解决机制(DRB/DAB)的采用有助于改善我国工程监理制度,同时也是对建设企业项目中利益相关者关系的一种治理,期望最终能达到改善建筑业工程建设项目中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目的,从而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在本论文中引用了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的实际案例,通过案例分析考察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建筑业运行的优势和实际应用情况,为建筑业的其他工程项目采用新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