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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作为一种理念、制度,还是作为执行、管制和行政管理的工具,行政合同都已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运用。尤其是随着“契约式治理”理念的发展,行政合同俨然已可与其他行政行为“平分秋色”,成为行政公共管理领域的新贵。近年来,我国行政合同理论研究也有了长足的进步,许多理论分歧也逐渐形成了共识,但关于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契约性权利保护问题却一直未能受到国内理论界的关注;又因我国当前尚未形成完备的行政合同体系,立法上也缺乏统一的规定,致使行政合同契约性权利在遭受侵害时缺乏制度和法律的保障。面对目前的状况,完善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契约性权利保护已经迫在眉睫。基于此,笔者在系统阐述行政合同契约性权力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论证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随后通过分析我国行政合同契约性权利保护的现状和不足,借鉴域外行政合同保护机制的成熟经验,针对如何完善我国行政合同契约性权利保护,从立法到具体制度内容方面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将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在该部分中,笔者先通过说明行政合同的契约性特点论证契约性权利是一种客观存在,在此基础上对行政合同当事人契约性权利主要内容予以界定,进而论证保护行政合同当事人契约性权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二部分:我国行政合同契约性权利保护现状与不足。该部分分析了国内有关行政合同契约性权利保护立法现状、司法现状,并结合司法判例剖析行政合同当事人契约性权利保护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系统分析了法国和德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指出存在补偿相对人经济利益损失保护机制和行政公益与相对人私益兼顾的平等保护机制两种模式,通过对比分析这两种不同模式,凝练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合同当事人契约性权利保护的具体建议,一是建议制定契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为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契约性权利保护提供立法保障;二是提出在行政程序法中构建完善的具体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