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权利人得专享请求对方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这种专属身份利益的权利。配偶权以合法婚姻的存在为存在基础和产生前提,以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平等性,权利客体的利益性、独占性和内容上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双重性为显著特征。在权利性质上,配偶权属于典型的相对权、身份权、请求权。配偶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只能是配偶双方,婚姻外第三人不构成配偶权的主体。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权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基于配偶这一法定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财产、行为等。配偶权的具体权利内容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商定权、同居权、贞操请求权、相互扶助权、家事代理权等。配偶权一旦遭受非法侵害,可根据侵权法原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归责并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方面综合考量,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针对侵害配偶权的具体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本着物质赔偿与非财产赔偿并重的原则,规定财产责任方式和非财产责任两种方式,赋予受害人单独选择适用财产责任方式救济或者非财产责任方式救济或同时选择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救济的权利,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