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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考查,引出共同危险行为。在起源之争上说明主张并进行合理论证,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立法实践中寻找各国关于共同危险行为在法律条文、案例中的相关阐述,厘清了一百多年共同危险行为的踪迹及分布。而后进入理论探讨,抽象出了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不同于其他学者的概念,笔者提出了自己的概念,强调其不仅致害人不明,且损害结果由一人或部分人所致。分析了其内涵外延,明确了适用情形,并阐明了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的意义。
笔者在第二章,分析借鉴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构成要件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设想的构成要件,并且对相关术语进行了科学的选用。对“主体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理论探讨,其中很多问题不仅从法律上,即外观上的理论研究,还深入的创建案例模型,研究事实上存在的可能情形,对于法律,事实的双重分析方法,为本文理论的阐明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如笔者提出有过错联系的故意心态尽管法律上认为属于共同加害行为,但是在事实上,在模型中,这种过错心态是存在于共同危险行为中。
第三章如同第二章一样,都是本文阐述的核心。笔者先探讨了免责事由,并提出了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推翻因果关系来免责。如果没有免责事由,则要承担责任。接下来通过责任的外部承担和内部承担详细分析了责任如何安排及论证了理论上的合理性。对免除部分责任效力,求偿权,责任分摊比例等问题都给予了研究,体现了文章的广度和深度的结合。
至于共同危险行为归责基础,分为两部分,为什么行为人要承担责任,本文在第一章共同危险行为的意义中阐述,为什么行为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在第三章外部责任承担中阐述,体现了结构的严谨。
笔者在第四章着眼于国内,将理论运用于实践。厘清了中国共同危险行为的发展脉络,并结合当前各种侵权责任法的草案版本,最终全文画龙点睛,提出了自己的法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