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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障侦查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侦查措施运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在准确查明犯罪事实、全面收集线索证据、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举足轻重。控制下交付作为一项特殊侦查措施,用于侦破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实践运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亟需从理论层面加以明晰,进而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予以完善建构。基于此,本文就控制下交付措施展开相应的理论探析。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控制下交付措施的一般理论,主要围绕概念辨析、明确属性形式、与相近措施之比较等加以展开。我国“控制下交付”来源于英文直译,其属于前瞻性的秘密侦查手段,也是具有典型性的监控措施。控制下交付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人货同行下的控制下交付与人货分离下的控制下交付、外线监控型控制下交付与综合型控制下交付、有害控制下交付与无害控制下交付等三种,并需要明晰与其相近的几类侦查手段。第二部分为控制下交付的理论证成,主要围绕该措施运用中的现实危险和法律风险展开论述,并从其诉讼价值角度对其效用进行介绍,最后论证该措施存在的合法性与必要性。控制下交付本身就蕴含着巨大的社会风险和严重后果,一旦运用不当将会侵犯侦查对象的人身权益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同时,其充分运用有助于暴露更多的涉案人员、提高取证效率,进而有利于控制打击犯罪。究其原因,源自于其天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第三部分为控制下交付之本土渊源与比较法考察。控制下交付虽为西方法律制度的舶来品,但通过透析我国古代的原始文献仍能寻觅其踪影。现代意义上的控制下交付制度形成迄今不到百年历史,在实践活动日益丰富后逐渐纳入“三大公约”的规制范畴,并为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予以制度化安排。第四部分为控制下交付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作为一项新生制度,该措施仍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实施条件不明确、缺乏具体的审批、执行程序和监督机制等,并面临着极易侵犯侦查对象之合法权益的境遇。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控制下交付之具体进路。首当其冲的是应厘清技术侦查、隐匿身份侦查与控制下交付三者之间的边界,再者是细化控制下交付之适用范围与程序规制,并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唯此才能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为加强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应明确赋予国家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以控制下交付实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