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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我国实施近20年来,在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推进的深入,其在实施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对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所面临的问题,近10年来理论上的研究和论述并不少,有正面支持提出改革方案的,有反面驳斥提出取消该制度的,但是并没有在法律层面或者高层政府层面得到明显的回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直在争议中曲折前进。为什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多年来积累的问题和面临的困境越来越窘迫,却始终没有见到大刀阔斧、自上而下强有力的改革,是改革时机不成熟?改革缺乏支撑?改革方案在当前体制下行不通?还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真的不符合我国实际,不应该再坚持下去?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从行政权的配置原则及配置模式的角度,论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产生的法律基础和现实基础;第二部分论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现行制度框架,对各地尤其是江苏省内几个主要城市的制度进行归类、提炼、比较异同;第三部分论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成效和面临困境,重点是从制度设计和具体实施层面论述其面临的困境;第四部分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决定中探寻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依据和改革路径;第五部分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确定的改革方向,重点阐述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改革措施。通过这些论述回答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对其现行制度框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对比,提炼出其实施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境,最重要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决定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决心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和完善明确了任务和路径,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提供了坚强的后盾,改革方案再也不会是纸上谈兵,最终能够保证其乘着改革的东风将制度完善和优化推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