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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少年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的目标在于使与案件不相关的第三方以中立的角色,介入到案件当中去。合适成年人制度在境外适用较为广泛,例如在美国、英国、新西兰、日本以及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都有此项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自引进该制度以来,已有十几年的时间。二零一二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增设了此项制度,这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取得的巨大进步。虽然在这期间不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都取得了明显的进展,然而综合来看,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仍然存在不少的缺憾。本文的研究意义就在于通过对比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地方区域的探索经验,找出不完善的方面及缺陷,并根据问题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思考,促进该项制度在我国的真正建立及完善,从而为少年司法的最终目标--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人权而服务。本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讲述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念、起源、立法变迁与研究价值,主要从宏观上介绍合适成年人制度,目的在对该项制度形成初步的理性认识。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合适成年人的适用对象,选任范围,参与工作的程序等方面,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分析比较。第三部分针对国内的实践现状,分析出了一些缺憾。例如合适成年人的选任缺乏法律专业性,范围不明确,其角色中立性难以保障,参与诉讼阶段不统一,具体的工作流程不规范,管理、考核和培训机制不完善等,通过这些方面来论证完善该制度的必要性。第四部分针对目前合适成年人制度在司法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笔者对于完善我国合适成年制度的一些思考,包括合适成年人应当明确的概念范围,资格、选任条件、基本职责以及参与诉讼的阶段,应当规范的专门机构的设置、具体的工作程序以及流程,借由这些建议来促进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我国能够得到更深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