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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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则存在着诸多方面的缺陷,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已迫在眉睫。在制定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则时,我们需要对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的连接因素、法律适用原则以及涉外产品责任立法的价值取向进行深入的探讨。同时,由于全球一体化的国际趋势,对于其它国家和国际社会关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实践进行考虑也是必要的。
  本文通过对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以及有关国家和国际社会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实践进行深入探讨,并仔细分析了我国目前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则存在的诸多缺陷,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对于我国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在立法方式上应当单独立法进行调整;在法律适用原则上,应当引入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弱者的原则和排除被告不合理预见的原则;在法律条文的设计上,要兼顾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使得准据法具有可预见性和一致性,并有助于实现个案公正。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是对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主要分析了涉外产品责任采用独立调整原则的合理依据、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的五个连接因素和法律适用原则以及涉外产品责任立法的价值取向。
  第二章主要分析有关国家关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法律实践,挑选了美国、瑞士、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四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了详细的研究。
  第三章重点分析了欧盟2007年通过的关于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条例(RomeII)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该条例将适用于欧盟的所有成员国(丹麦除外),是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的重要成果。
  第四章专门对目前国际上唯一一部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即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第五章主要是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的不足及完善,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进行了评析,最后对我国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在立法上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些许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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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97刑法典中,空白罪状的数量创历史最高。据笔者粗略统计,现行刑法典和七个修正案中空白罪状的条文达58个,共有罪名74个之多,可见空白罪状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性。同时,在97刑法典中又首次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此后我国刑法学界就空白罪状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等诸多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很多质疑,以致后来许多学者针对空白罪状从不同角度对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不合理性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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