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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公益征收主要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非国有财产收归国有并给予补偿的制度。公益征收制度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即“公共利益”、“法定程序”、“补偿”。公益征收制度是公权力合法限制私权利的一种形式。政府应当在注重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基础上,依法行使征收权。我国的公益征收制度由于立法较晚,现有的公益征收制度存在较多缺陷,理论研究也有不足。正因如此,本文在借鉴学者研究的相关成果的基础上,来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期完善我国的公益征收制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是我国公益征收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我国在该领域存在的问题,引发了大量矛盾纠纷,出现了各种暴力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我国《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冲突,急需修改。为了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立法不完善的地方,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但该征求意见稿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讨论。本文以“公益征收制度研究”为题,以宪法修正案、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为法律支持,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作为实例,来研究我国的公益征收制度。全文共分三个部分。以下就本文的脉络作简单的介绍。第一章,公益征收的基本概念。在考察了我国公益征收的发展历史及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后,提出了我国公益征收制度的基本概念,并指出了我国目前法律中规定的公益征收的种类。为了进一步明确公益征收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公益征收制度的本质特征,将公益征收与课税、缴费以及公益征用进行了比较。第二章,共有四节。主要从公共利益制度研究、补偿制度研究、最小干预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这四方面入手,来完善我国的公益征收制度。第一节主要研究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政府行使征收权的目的,也是判断公益征收成立与合法的标准之一。但是理论上人们对公共利益应如何界定问题从未达成统一的认识,而实践中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损害私人利益的现象却层出不穷。本节指出了公共利益制度应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接着由于公共利益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提出了界定公共利益的两个规则:即实体界定规则和程序界定规则。我们应采用类型化的方式在法律条文中,对哪些问题是“公共利益”作出规定,又由于实体界定存在的漏洞,指出我们还应当将听证程序与成本——利益分析法引入到放到具体案件中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界定“公共利益”。第二节主要研究了公益征收补偿制度。指出了补偿制度与公益征收制度的内在联系,无补偿则无征收,完善公益征收补偿制度是完善公益征收制度的应有之义。在考察分析了德国、法国、美国关于公益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之后,针对我国公益征收补偿标准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我国公益征收的补偿标准应采用“完全补偿”标准,依据“公平市场价值”来确定补偿数额。这样才能做到公平与效率兼顾,既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注重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时也就补偿的范围、补偿的方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三节主要研究了比例原则在公益征收制度中的应用。比例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权利免于遭受国家的过度侵害。它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比例原则在公益征收制度中的体现便是:只有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实施征收行为;公益征收之后所实现的公共利益要大于维持现状所能获得的公共利益;征收方式具有不可替代性。第四节主要研究了公益征收的程序。程序具有提高行政效率、规范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功能。本节在归纳总结了域外的经验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现存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关于公益征收程序设定的一些看法。第三章,共两节。主要针对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领域的一些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城市房屋征收制度。第一节是概述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首先认为城市房屋拆迁是本文研究的公益征收制度的一个方面;其次认为房屋征收拆迁的启动主体不是政府,而应该是用地人;最后认定了拆迁补偿的行政属性。第二节指出了我国目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存在的问题;以及分析和探讨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存在的不足及应当如何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