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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规则在新情形下之疑难案件适用中显露出其不合目的性。本文主要考察法律原则与法律体系的相互关系,尤其是法律原则在内部体系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本文尝试将研究结果运用于当代中国社会秩序的治理中,试图用法律原则弥补规则体系之不足,以解决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正是在法律原则的导引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才得以建立,它不仅能克服形式主义的弊端,而且能够使法律在稳定性与公正性之间实现平衡发展。法律原则是一个重要的司法实践问题。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在西方法学界引起了更多的争议。法律原则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要素,为法律提供一种观念、一种理由,指导我们对一些因素的思考,其具有“原则”所应当具有的规约性、普遍性以及可证立性。我国法理学界对于法律原则的研究大多集中于消弥立法的模糊性以及基本原则的含义、地位、作用等方面,没有对法律原则的确立与适用等关键性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本文试图比较中西学者对于法律原则的不同理解,分析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关系,探讨法律原则的确立和适用的基本问题,以期完善我国的法律原则基础理论,促进法律原则功能的发挥。个案中法律原则如何适用取决于法律规则的具体情形:在有规则存在时,依靠原则防止规则的适用背离法律目的;在没有规则存在时,适用原则填补漏洞;当原则与规则、原则与原则之间出现冲突时,裁判者需要对相互竞争的原则予以衡量。裁判者应当进行充分的说理与论证,使原则规则化后可适用于个案;此外,类型方法亦可运用于原则的适用过程以提高统一性。以法律规则为主导的体系是外部体系,以法律原则为主导的体系是内部体系。法律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价值追求和精神品格,所以内部体系始终是开放的和流动的。法律原则是连接传统法律概念与法律价值理念的纽带。从外部体系到内部体系的转换,是当前法律体系的一个重大调整。但是,在转换过程中,传统的外部体系也不能就此完全舍弃。在目前的法学思维中应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使法律体系实现确定性和灵活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