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表见代理制度是民事代理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产生源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及代理制度的广泛应用,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安全、鼓励和促成交易,尤其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其作用更是举足轻重,因此加强对表见代理制度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并且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由于我国《合同法》中对表见代理的规定比较宽泛,不便于理解和操作,有必要对表见代理问题作深入的研究。作者立足于表见代理的基本理论,结合审判实践,对表见代理的问题作出比较具体的论述,本文由导言、结语及四大部分所构成:第一部分:表见代理制度概述。简要地对表见代理制度进行界定,并就两大法系表见代理制度和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异同作了客观的分析,介绍了表见代理的概念、本质和特征,同时又指出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第二部分: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进行研究和分析。运用比较法学,对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组成和存在问题进行剖析,并对表见代理的构成与本人主观过错的关系进行论述,最后对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表见代理的构成提出作者自身的观点。第三部分:表见代理的适用。讨论了表见代理制度的三种类型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理论与审判实践,对审判实践中对表见代理如何认定进行详细分析,包括表见代理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表见代理与善意取得的适用与区分、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对使用人的对外债务是否因表见代理承担责任以及间接代理中是否存在表见代理等诸多问题。第四部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立法的完善。就表见代理的立法评价及对其缺陷如何弥补提出建议,认为在现有的国情基础和法律体系上,大胆借鉴和移植发达国家关于设立表见代理的立法、司法经验,科学界定表见代理的概念和归责原则,辅之以完善的法律解释规则和社会信用体系,这样才能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表见代理制度,实现表见代理的原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