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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份制度是被继承人不能随意处分法定继承人法律规定的继承份额的制度。具体的说,特留份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遗嘱的自由,从而保护法定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制度。自由是相对的,绝对的自由并不存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特留份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在此基础上各国对特留份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发展,形成了一套符合自己国情的特留份制度。我国用必留份制度限制遗嘱自由有很多不足和缺陷。我国《继承法》19条和28条中规定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与胎儿是权利主体。从法条中来看,我国继承法保护的权利主体过于狭窄,大部分法定继承人的利益没有保障。不仅如此,法条中给权利主体留有“必要遗产份额”的表述给财产的具体数额增加了不确定性。如果“双缺人”和腹中的胎儿所能继承的份额不明确,权利的保障就无从谈起。如今,社会上遗嘱继承案件频发,“泸州遗产案”和“浙江保姆案”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督促我们需要修改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我国现有的限制遗嘱继承方式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要求,特留份制度的创设已经势在必行。笔者运用比较、演绎和归纳的方法,对特留份制度引入我国大陆地区的可操作性进行综合分析,并且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拟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实际的特留份制度。首先,是特留份制度的概述。笔者对特留份制度的理论学说以及特留份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详细论述。具体来说,笔者通过对特留份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详细的阐述,使特留份制度的理论得以明晰。其次,是我国“四法域”特(必)留份制度的比较。在这部分中,笔者详细阐述了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特留份制度并且与我国大陆地区必留份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再次,是我国大陆地区创设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在这部分中,笔者通过五个小部分详细阐述了创设特留份制度的具体价值。最后,是建立特留份制度的立法设想。在这部分中,笔者通过特留份的编制体例和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具体构想两部分提出对建立我国特留份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