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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的证据理念来看,除了人证之外的所有相关证据,都被认为是物证。它是由侦查人员、检察人员、鉴定人员以及辩护律师通过共同鉴定、认识、判断之后,认为有效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物证鉴定是保证证据真实可靠的技术手段,通过物证鉴定,司法人员能够剔除不相关信息,获得浓缩的有效证据。因而,在进行一起案件的调查过程中,物证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物证鉴定指的是针对犯罪案件需要的证据进行收集,利用现代化科技力量对其进行研究和分析,最终获得关于物证的相关鉴定信息。依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由案件主体提出申请,经司法机关认可,或者由司法机关主动决定,针对案件中提取到的物证,聘请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物证鉴定。经物证鉴定后得到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用来解释和回答它们与案件或案件中的人和事之间的关系,提示案件真相。由此可见,由于物证鉴定的这种科学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然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不够完善,在实际鉴定过程中总是出现诸多“漏洞”,对于司法实践本该有着积极作用的物证鉴定却常常有着负面的影响,在出现多起物证鉴定结论荒谬的新闻后,社会上对这一司法手段充满争议,甚至对法律也提出质疑。目前我国物证鉴定部门所面临的新问题正是鉴定结论如何适应审判方式的急速革新。本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后认为,分析现阶段我国物证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最大程度提高鉴定工作质量,保障证据真实可靠,以期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是当前司法建设工作的重点之一。本文遵守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原则,分析了物证鉴定的规章制度、鉴定规范以及评判标准等,并阐述了影响物证鉴定结果的因素,力求实现创造一个全程严谨、全范围详尽、并且要素齐全的物证鉴定质量控制系统,最终保障鉴定结论的科学有效、真实可靠。论述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列举几个典型的相关法律案件。针对案件具体内容,分析其对社会的影响。具体包括“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复旦大学投毒案”,然后通过对3起案件涉及的有关鉴定问题的透视梳理出案件引发的焦点问题,为下文的分析做铺垫。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物证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鉴定过程中,能够影响鉴定结果准确性的原因至少有以下五个方面:其一,鉴定单位管控不严格,存在许多未通过国家质量认证机构;其二,鉴定人员业务素质良莠不齐,资格确认缺乏统一管理;其三,鉴定程序缺乏规范,鉴定实施过程随意;其四,鉴定标准未经规范化,难以保障鉴定结果的有效性;其五,检材的流程管理不严谨,检材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都得不到很好的保证。第三部分针对建立物证鉴定质量控制体系的重要意义做出阐述。我国当代鉴定组织大多数都没有权威部门的认可,而那些专业程度低下的机构混迹其中,在物证的鉴定上一旦出现差错就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整个行业的科学性存在争议,甚至引发内部暗箱操作等司法不公平的讨论,这对于社会稳定极为不利,因此构建出完善的质量控制系统十分重要。第四部分围绕物证鉴定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展开讨论。作为论文核心进行研究,在实践工作中考察鉴定的各个环节,并有针对性的找出影响鉴定质量的因素,提出质量控制意见,并对反馈机制提高物证鉴定质量的原理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