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法律和实证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委托理财中诸如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委托理财中“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委托理财中三方监管协议的性质等关键法律问题的研究,为实践中委托理财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也希冀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为达到上述研究目的,本文综合运用了比较分析、实证分析、文本分析和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除导言和结语之外全文共分四章,约三万六千字。具体结构为:导言,简要介绍委托理财的由来、意义,撰写本文的原因和本文所要达到的研究目的等。第一章委托理财的基本法律问题界定,旨在通过对委托理财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的研究,对委托理财进行基本范畴限定。本章的亮点是通过对现行的比较典型的三种委托理财概念的比较分析,归结出狭义委托理财的概念,并得出我国资本市场上典型的委托理财应属狭义委托理财的结论。第二章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辨析。这是本文的论述重点之一,因为法律性质的“模糊性”恰恰是实务中委托理财纷争的焦点所在。在本章中,笔者首先辨析了委托理财与委托代理、行纪、合伙、借贷等制度的异同,并得出委托理财非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所能完全涵盖的结论。其次通过对信托基本理论和委托理财之信托说与非信托说的观点碰撞的阐述,得出无论从实然还是从应然的角度委托理财都应归于信托范畴的结论。最后从我国信托立法滞后和金融监管政出多门的现状出发,提出我国现阶段可以“权宜”的通过法理推理和司法解释对委托理财进行规制的设想。第三章委托理财的实务困惑分析。这也是本文的论述重点,因为尝试解决委托理财所引发的实务困惑正是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在本章中,笔者坚持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着重探讨了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和“三方监管协议”两个焦点问题。其中又对前者着墨较多,因为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既是实务中委托理财的纠纷源泉,又终极的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冲突。对之的论述包括保底条款有效、无效的学说解读,区分委托理财与借贷、委托代理等类似制度层面的保底条款法律效力认定,区分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受托主体层面的保底条款法律效力认定,以及对保底条款法律效力的辨证分析等方面。对于三方监管协议则从表现形式、法律性质,监管人的法律地位,监管人的强行平仓权等方面作了较为深入的阐释。第四章从立法和金融监管的视角看我国委托理财法律环境的完善。本章首先分析了委托理财对我国现行法的挑战,包括委托理财对我国信托法框架下受托主体界定的挑战和委托理财对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立法模式的挑战。其次分析了委托理财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包括对监管标准不统一和分业监管体制的挑战。最后从国家立法、监管部门和司法三个层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委托理财法律环境的一些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