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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英文翻译为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其首次提出并最先应用是英国的PFI的提出,目前世界各国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行PPP模式,典型国家是美国、英国等,亚洲国家中的日本和韩国等。在PPP模式下,政府和社会资本通过建立一种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担风险、共享利益,政府逐渐由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向组织者、合作者、监管者的角色转变。以此保证社会资本依法履行PPP合同约定的义务,推动PPP的顺利实施,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2013年7月3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深入研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议题。强调在我国范围内大力推广PPP模式的重要性,不仅能够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的升级,同时也能推动我国创新型经济体制机制的改革。但是推广PPP模式本身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政府仅仅把实施推广PPP作为缓解财政压力、解决资金不足的方法,那就严重偏离了政府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推广PPP模式,提高公共服务和产品的供给效率,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况且,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统一的PPP的基本法层面的立法,财政部和发改委等部委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也各行其是,存在分歧,没有形成统一完备的政策性体系,甚至现有的政策性文件之间还存在着冲突,并且社会资本信用体系及风险分担体系、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仍不健全,致使社会资本参与PPP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进行法律规制及规制的程度对PPP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来进行研究论述: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法律规制研究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等问题。第二部分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规制概述。此章通过对PPP法律概念进行有效梳理,明确界定了我国PPP法律的概念和法律性质,并对PPP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形式进行了分析,并结合PPP的法律基理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必要性及现状进行了分析。通过对PPP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梳理,这也增强了我们对PPP的认知程度,为接下来的PPP的法律规制问题起到了铺垫作用。第三部分是对域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规制的经验借鉴的介绍,此章主要从两大法系国家PPP法律规制出发,分别选取总结了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以韩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PPP的法律规制的经验举措以及我国台湾地区PPP法律规制的经验,进而总结借鉴上述国家的PPP法律规制的经验,为我国PPP法律规制提供借鉴指引。第四部分为我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规制的现存的主要问题。此章分两部分来写,首先是PPP的立法体系不够健全,包括缺乏基本法层面缺位且立法层级较低,并且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在规定上存在冲突;其次是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周延,主要包括市场监管机构的角色定位有待明确、职能有待澄清、流程有待规范、制度保障有待完善等方面进行论述,因此从PPP的长远发展来看,必须从立法和市场监管等法律层面对PPP进行规制。第五部分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此章分别从立法和市场监管两个层面对PPP的法律规制提出完善建议,首先从立法上来看,应加强基本法层面的立法建设,通过法律清理协调法律法规与政策规范,最后应整合统一的PPP指南建设;其次从市场监管上来看,应完善我国PPP的法律监管体系,明确市场监管职能部门的角色定位、澄清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规范市场监管流程、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