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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以及中国“世界加工厂”地位的确立,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从事定牌加工及相关出口业务。然而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定牌加工贸易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促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定牌加工存在的法律问题。实践中频频出现的涉外定牌加工侵权判例,一方面对我国的经济利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商标法侵权理论的不完善。本文将运用商标法的理论,通过对一则案例的评析,探讨定牌加工涉及的法律问题,指出涉外定牌加工不构成商标侵权,明确我国对涉外定牌加工应取的态度,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部分外共有四个部分,约一万七千余字,主要内容如下:一、案情概要和裁判要旨。本案例是一起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案。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享有“NIKE”商标权,核定使用商品是运动衣。在西班牙国内,西班牙FLORA BERTRAND MARA公司也享有“NIKE”商标权,注册类别为运动服装。后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委托我国国内公司加工制作NIKE男滑雪夹克,由委托人提供制作衣服的原料及标有NIKE标识的衣物包装胶袋等。服装加工制作完成后,出口到西班牙,交付给委托人CIDESPORT公司。原告(美国公司)认为,三被告(西班牙公司及我国两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中国注册的NIKE商标受我国商标法保护。因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尽管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国内对NIKE商标拥有合法的专有权,但其在中国不享有对NIKE商标的专有权。据此判决三被告构成侵权。二、案件争议焦点对于本案的判决,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围绕是否造成“混淆”、有无“损害”、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中的“使用”行为等方面形成了关于本案是否构成侵权的两大对立观点。三、评析—定牌加工行为法律性质分析该部分主要基于涉外定牌加工的贸易特点,对涉外定牌加工的概念及法律关系予以界定,并从商标法目的出发,以混淆理论为基点,指出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对商标权人的商誉也无损害,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因而不构成商标侵权。另外从法律适用及我国履行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义务和我国的经济政策角度,补充论证了不宜将涉外定牌加工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四、研究结论。该部分针对商标侵权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着商标权“符号保护”模式,只注重对注册商标符号本身的保护,不是对商标所代表商誉的保护,违背了商标保护的基本原理,致使大量合法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的情况。提出尽快修改我国《商标法》立法建议,要完善《商标法》的宗旨定位,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第一宗旨。另外还要明确承认商标混淆理论,并对其中的概念如“混淆”、“损害”、“使用”等作出明确的界定,尤其应明确侵权意义上的“使用”应以“行销于市”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