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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刑法修正案(九)》增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来,关于该罪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即受到关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以明确该罪的认定标准,为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的依据。但是,在司法解释后,对于该罪的具体适用仍存在争议。主要问题在于:(1)在计算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时,按比例折算不尽合理,信息的真实性和重复性难以认定;(2)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不够完整;(3)犯罪主观方面欠缺过失;(4)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充分。通过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具体研究后,最终提出如下完善建议:(1)应进一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计算规则;(2)将犯罪过失纳入刑法规制范畴;(3)增设“利用型”客观行为方式;(4)构建完整的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应用信息之间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