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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国开启了互联网时代,1997年我国产生了第一个互联网广告,之后互联网广告经济在中国飞速发展,互联网虚假广告也随之而生,对传统的广告管理制度产生了巨大冲击。目前国内缺少专门的互联网广告立法,现存《广告法》对层出不穷的新形式的网络虚假广告在定性上存在障碍,没有专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监管体制混乱,导致互联网虚假广告数量居高不下,广告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平交易秩序被严重破坏,一大批事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互联网虚假广告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我国《刑法》222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本身也存在着很大缺陷,导致对虚假广告特别是互联网虚假广告的刑事规制力度不足。本文首先对互联网虚假广告现状做了论述,进而根据其自身区别于传统广告的特点,提出通过立法设置《互联网广告法》作为《广告法》的特别法这一建议,另外从刑事规制角度对如何控制互联网虚假广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全文以互联网虚假广告为研究对象包括以下几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互联网虚假广告的现状进行了梳理。重点放在互联网虚假广告的概念、特征、类型的介绍上。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对互联网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以法律效力等级分层次研究相关立法现状。第三部分介绍了域外关于互联网虚假广告的相关立法。主要涉及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大陆法系的日本、德国的相关立法。第四部分论述了加强互联网虚假广告刑事规制的必要性。首先,介绍互联网虚假广告的危害性;其次,介绍现有关于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存在的缺陷,最后从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这个角度论述加强对互联网虚假广告进行刑事规制的必要性。第五部分重点在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虚假广告罪进行完善。主要从主体范围的扩展,对法益的明确,对客观构成要件的补充、法定刑完善这几个方面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