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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目的:先天性的听力损失是较为多见的新生儿出生缺陷疾病。我们国家的新生儿听力损失的发生率为0.1%-0.3%,新生儿听力筛查则可及早的发现听力损失情况,及时采取干预措施,降低甚至消除听力损失对儿童的危害。本学位课题研究通过分析郴州地区不同胎龄的新生儿听力筛查结果,明确其与听力损失之间的关系,为减少新生儿听力损失患病率以及制定早期听力干预措施,改善听力损失患儿的预后和生活质量提供依据。病例及方法:本课题选择郴州市2017年1月—12月听力筛查初筛未通过并在湘南学院附属医院(郴州市听力检测中心)行听力检测的628例新生儿整群作为研究对象;听力筛查初筛在新生儿出生后2?3天内实施,初筛在新生儿出生地的听力筛查机构进行,由听力筛查机构工作人员在新生儿安静或自然睡眠的状态下使用耳声发射(otoacoustic emission,OAE)对新生儿听力进行初筛;复筛则使用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utomatic auditory brainstem response,AABR)或畸变产物耳声发射(distortion product otoacoustic emission,DPOAE)对双耳进行筛查,复筛仍未通过的婴幼儿在3个月龄左右行诊断型听性脑干反应(auditory brainstem response,ABR)、40Hz听觉事件相关电位(auditory event-related potential,AERP)、多频稳态诱发反应(auditory steady-stateresponse,ASSR)、诊断型OAE等客观手段确诊,对于重度及以上听力损失用影像学检查排除有无解剖变异和先天性病灶所致听力损失。听力检测为轻中度听力损失和影像学检查未发现异常的听力损失婴幼儿6个月龄后再进行听力学检测,对不同胎龄婴幼儿的听力复筛及6月龄后复查听力诊断结果进行统计学比较分析。对复诊未通过并确定有听力损失患儿,确诊为重度以上的听力损失患儿予以验配助听器或/和人工耳蜗植入进行干预;对于轻中度听力损失患儿暂不予处理,9月龄后再次行听力检测,比较不同胎龄听力损失患儿的听力随访结果,同时根据听力损失程度采取相应干预措施。结果:本研究纳入参与听力检测新生儿628例,共有344例通过听力复筛,通过率为54.78%,纳入研究的新生儿不同性别间复筛结果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27)0.05),不同胎龄新生儿复筛结果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27)0.01)。复筛未通过的284例新生儿的6月龄复查结果比较,不同胎龄新生儿6月龄复查结果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27)0.01),其中胎龄在28~37周新生儿通过率为55.17%。未通过6月龄复查的患儿共100名,听力损失程度均为轻中度,该100名患儿均于9个月龄行随访检查。9月龄随访检查通过率为77.00%,新生儿不同性别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231,P(29)0.05);不同胎龄新生儿听力随访结果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χ2=10.803,P(27)0.05),其中胎龄在28?37周新生儿9月龄随访检查通过率为80.21%,胎龄在37?42周范围的新生儿9月龄随访检查通过率为80.00%,胎龄在?42周范围的新生儿均未通过9月龄随访。结论:本研究发现新生儿的胎龄与听力损失发生具有相关性,且早产儿听力筛查通过率明显低于足月儿组,推测与胎龄不足导致听觉器官及听觉中枢发育不完全有关。轻中度听力损失的患儿在6个月龄确诊后可不采取干预措施,延迟听力随访至9个月龄时,其听力损失情况随着年龄的增长有明显改善,其中早产儿听力恢复明显,部分甚至可完全恢复至正常。复筛未通过且6月龄确诊的患儿可延迟听力随访至9月龄,再采取相应干预措施,以避免早期过度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