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案件的证据审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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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贿赂案件、强奸案件、盗窃案件以及毒品案件等作案过程隐蔽的案件经常会出现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关键证人各执一词的现象,被害人或者关键证人指控被告人有罪,而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的存在,这就形成了“一对一”案件。绝对的“一对一”案件是不存在的,犯罪嫌疑人总会在一定的时间、空间留下某些物品、痕迹等证据,只是这些间接证据在数量上比较匮乏。该类案件的审查认定一直是刑事审判中的难题,处理结果足以反映出对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衡量,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错案。“一对一”案件认定难的关键原因有二:一是客观限制。“一对一”案件中证据数量匮乏,一方面,直接证据有且只有两个,多表现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二者之间相互对立、真假难辨;另一方面,间接证据的数量比较少,比较零散,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二是主观不足,即我国证明机制的束缚。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采用印证模式,过分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全面性、一致性,而直接证据“一对一”这类特殊案件很难达到证据相互印证,其适用存在着僵硬与不足之处。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更是给“一对一”案件的证明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笔者试图为突破这一难题进行探索,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意义。本文沿袭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一般思路,分四章进行论述,具体为:第一章“‘一对一’案件的实践适用”,第二章“‘一对一’案件的证据审查难点”,第三章“‘一对一’案件的疑点排除”,第四章“‘一对一’案件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审查判断”。一、“一对一”案件的实践适用本章第一部分在于明确何为“一对一”案件以及其证据特点。“一对一”案件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司法实践的产物。“一对一”案件特指那些在案直接证据“一对一”的案件,即案件中只有两个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这两证据相互矛盾、对立,除此之外还有少量散乱的间接证据。第二部分通过一个具体强奸案例的分析,总结目前刑事立法和审判实践中审查“一对一”案件中的证据以及认定案件事实的一般思路。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区分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与程序,司法实践中也是由法官在审判程序中杂糅在一起进行的,法官首先要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然后是一组证据的审查,最后审查在案的全部证据。“一对一”案件存在正反对立的两个直接证据,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就对直接证据内含信息的印证和补强。法官通过直接证据显示的信息理顺案件的主要脉络,发现其中存在的矛盾,然后通过间接证据印证直接证据,补强其证明力,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二、“一对一”案件的证据审查难点通过前面的案例分析可以发现,“一对一”案件证据的审查认定存在两个方面的阻碍:一是客观上的限制,也就是案件证据问题。如前所述,该类案件证据比较匮乏,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提供的材料很少。二是主观上的不足,即我国证明机制的束缚。此为本章论证的主要部分。一方面,我国实行印证证明模式,强调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追求证据数量的最大化,强调印证的客观性而忽视了法官的主观性,如此一来司法实践中很多“一对一”案件因为印证不足而不能定案,很可能就放纵了犯罪。另一方面,我国“事实清楚,案件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客观性突出而主观性不足的特点,在现实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如此高的证明标准在“一对一”案件中是难以实现的。三、“一对一”案件的疑点排除笔者在这一章试图为“一对一”案件的证据审查难题提出解决之道。第一部分主张吸收“排除合理怀疑”的合理内核。“一对一”案件的证据匮乏性决定法官在审判中必然要依据经验和逻辑做出判断,排除其中的疑点,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形成确信。在实践中“排除合理怀疑”最便利有效的方法是诉诸经验与常识,即依靠“常识、常理、常情”。司法证明的过程就是不断建构与解构的过程,即通过印证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基本认定,通过排除合理怀疑消除案件中矛盾与疑点,疑点排除的过程就是矛盾消除的过程。第二部分证明的优化,针对证明机制的不足提出优化措施:(1)谨慎自由心证,坚持适度印证。推进印证精细化的同时,允许法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自由心证,改变机械印证、强求印证的现状。(2)规范适用经验法则。经验法则既可以成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心证,应当在法律上承认经验法则的合法地位。(3)实现心证公开,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心证过程的公开(对法官审判过程的公开)、心证结果的公开(法官判决的公开)、心证理由的公开(判决理由的公开)。四、“一对一”案件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审查判断既然该类案件证据匮乏,那么我们就要将其作用发挥到最大化,这就要求法官审查判断证据更加精细化。笔者借鉴英美法系将证据审查判断过程一分为二——证据的采纳和证据的采信。证据采信阶段的主要标准为关联性标准与合法性标准,指导这一阶段的主要证据规则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品格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证据采信阶段的主要标准为真实性标准、充分性标准。由此采信证据的过程更多的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过程,因此约束性规则相对较少,主要是补强证据规则。最后,笔者就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路径提出了自己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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