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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5日,在泰国曼谷举行的第八次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上,中国商务部部长与东盟10国的经贸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自此,中国与东盟就自由贸易区建立的所有的细节均已经讨论完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如期在2010年1月1日正式成立。经由自贸区的成立,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相互的经济贸易往来、投资活动将会达到空前的繁盛状态,随之而来的相关各种争议也会呈现出多发的态势。如何处理好这些争议,关系着双方经贸合作的健康和自贸区内经济秩序的稳定。投资领域作为自贸区内五个优先领域之一,其相关的争议解决更是影响甚远。对于这种情况,在双方签订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已对其有所调整,最新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也有着更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上述两个文件都具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两者也未曾在实践当中进行进一步的协调,因此自贸区内投资争议的解决仍存在有很多阻碍。为了使自贸区内投资争议的解决更加便捷、高效,有必要建立一个个专门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以对自贸区内的投资争议解决问题作出规制。本文试图以通过对现当今世界上已经趋于成熟的各项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分析为切入点,同时结合对CAFTA现有的投资争议解决的规则及其优缺点加以分析,并力求对现有缺陷加以完善,从而确立较为可行的解决投资争议的方法,以谋求建立CAFTA内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使自由贸易区内的投资争议能够得到满意的解决,为成员方各方利益的需要和经济的正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全文三万余字,包括导论和正文。导论简要介绍了投资争议的产生、投资争议的一般解决方法并引出本文论题。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评析”。通过对现有的国际典型投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详尽的分析,剖析其各自的优劣之处,挖掘其对于建立新的争议解决机制的借鉴意义,为后面的论述作出铺垫。第二部分“东盟投资争议解决相关法律规则”。该部分从东盟自有规则和与中国签订的条约两个层面对在自贸区成立前后东盟所涉及投资争议的法律规则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明确了东盟内部及东盟各国与中国双边之间的投资争议解决态度。第三部分“CAFTA投资争议解决规则”。本部分对自贸区内已经签订的两个有关投资争议解决的协议从其各自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为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设立提供了现实的法律基础第四部分“建立CAFTA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具体构想”。本部分正式对自贸区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设立提出构想,主要包括建立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中心、对投资相关概念的界定、仲裁程序的设置和完善三个方面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