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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市的扩展和工商业用地需求的不断增长,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要素,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被视为引发社会矛盾和权益纠纷的“导火线”。它将作为中国解决“三农”问题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破口。征地补偿安置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加及社会矛盾激化,必然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传统的民事司法理念、现行的一些制度体系制约了解决途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实践运作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也亟待解决。在实践办案中面临一系列的司法困惑和社会压力。因此,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中引发的民事纠纷涉讼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构想,对解决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中引发的相关民事纠纷,希望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为以下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提出了在办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璧山县征地转非农民就政府划拨地自建房屋而与他人发生合同纠纷类案中的个案,即原告卢某、王某某、王某诉被告刘某某要求确认联合建房合同无效案,用以作为据以研究的案例,对该案的案情、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判决要旨进行了介绍,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所诉确认“联合建房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诉讼请求。通过对该案的相关介绍,归纳提炼出案件的焦点有:案件所涉合同性质及合同效力的认定和所涉家事代理方面的认定。 第二部分介绍了该类纠纷案件涉讼的原因、所涉合同表现形式、相关背景及案件特征。文中先介绍了发生征地转非农民划拨地自建房屋纠纷的涉讼原因,还介绍了所涉合同表现形式: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搭建合同、联合建房合同、集资建房合同。在介绍了相关背景后,还从合同相对人情况、合同的名称和主要内容、诉讼主体及请求、订立“集资建房协议”或“联合建房合同”的原因、合同履约情况等方面叙述了该类纠纷案件特征。 第三部分论述了征地转非农民划拨地自建房屋纠纷案件所涉合同性质及合同效力、家事代理方面的争议和分歧意见。在涉及案件所涉合同性质及合同效力方面,争议和分歧意见有:认为是合作建房合同且有效;认为是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效力上又有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三种分歧意见;认为是代建合同且有效;认为是土地转让后的房地产开发合同且无效;认为是房屋转让合同且效力待定。涉及家事代理方面的争议和分歧意见有:无权代理且未追认,应认定合同无效;构成家事代理,应认定合同有效。 本文第四部分先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两方面论述了关于有关合同性质及合同效力、家事代理制度,然后明确表明了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该类合同应当被认定为将划拨土地进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双方均未提交在起诉前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方面的相关证据,该类合同效力应当认定为无效。原告作为妻子一方逾越日常家事代理权,被告应没有理由相信对原告作为夫妻一方涉及处分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时,则原告签约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原告卢某与被告所签的《集资建房协议》的合同效力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本文第五部分认为由于在案件起诉前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前,实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作建房”协议或合同在法律意义上也是无效合同,而受损失最大的一定是农转非农民。此类案件的处理不当,将引发征地农民或购房人群访、激访。为此,笔者探讨性地提出了完善相关制度的若干构想,试拟从根本上预防征地转非农民划拨地自建房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