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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注的对象不是法律,而是法律背后的法律人,可以用“四”、“三”、“二”、“一”四个数字来概括本文关注的内容:“四”是指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者四个社会群体,“三”是指四个社会群体分属于自由职业、公务员、知识分子三个阶层,“二”是指四个社会群体基本上分属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大阵营,“一”是指四个社会群体同属于一个职业共同体;“四”、“三”、“二”、“一”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排列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外延和内涵的转换问题,即,把分属于“三”个阶层、“二”个阵营的“四”个社会群体转化成“一”个职业共同体的公共政策,或者说,把“一”个职业共同体还原为“二”个阵营、“三”个阶层、“四”个社会群体的公共政策,必然面对许多悖论性的问题。在全文论证的结构安排上,本文以总-分-总的方式布局谋篇。第一个“总”包括导论和第一、二章,主要对法律人共同体的概念作详细论证,并在论证其外延和内涵的基础上分解其结构特点和构成变量,对造成结构性特点的原因作理论上的总结分析;“分”包括第三、四章,主要对构建概念的核心变量作展开论述;第二个“总”包括第五、六章,主要以对法律人共同体重新问题化的方式,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对全文作总结。在每一章节的结构安排上,本文也以总-分-总的方式安排内容。第一个“总”是指引言,引言的任务是引出本章的主要问题意识,为“分”的展开作好铺垫;“分”一般包含两节内容,对引言提出的问题作详细的展开论述:第二个“总”是指每章的“本章小结”。具体如下:
导论。首先,从实践和理论两个角度阐明了本文的问题意识。其次,对有关法律人共同体的研究,主要是有关中国法律人共同体的研究,作了一个比较简洁的综合述评,并提出了本文的观点。第三,对研究的视角作了详尽的阐述。有关法律人共同体的研究是一个比较庞大的课题,为使得学术关怀的深度不至于因为研究的广度而受到损害,本文把研究的视角限定为“公共政策的悖论”。最后,就本文研究的路径、方法和必须说明的研究困难作了比较简洁的说明。
第一章法律人共同体纯粹形态的确定——从思辨到实证。法律人混乱不堪的内涵和外延不利于法律的实施,有必要对其进行结构上的整合,整合的最好方式是在职业层面上构建共同体;法律人共同体的内容包括结构、功能和变量三个方面;法律人共同体注定是一个充满悖论的共同体:结构上充满悖论,功能上也充满悖论,它既可以是专制政治的帮凶,也可以是民主政治的守护神。
第二章法律人共同体悖论的生成原因。有法律人而无法律人共同体是整合当代中国法律人时必须面对的沉重的传统;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两元结构,身份和契约之间的循环反复运动,可以成为解释法律人共同体充满悖论的两个理论模型。
第三章法律人共同体核心变量的现实展开(一)。职业技能是构建一个职业共同体最为显眼的变量,而职业伦理则是最容易招惹大众评价的一个变量。法律人共同的职业技能和共同体外的职业技能存在冲突,法律人共同体内部的职业技能也存在冲突;法律人共同的职业伦理是一种信念伦理,和共同体外的大众伦理存在冲突,法律人之间职业伦理的冲突表现为责任伦理的冲突。
第四章法律人共同体核心变量的现实展开(二)。职业信仰是构建一个职业共同体的深层次的变量,很难去具体把握,集体行动则是比较容易观察的一个变量;信仰存在的价值就是表现为它是行动的指南,但是,有时信仰并不指导行动,有时法律人的集体行动反映的也不是法律人的职业信仰。
第五章让问题意识更清醒。共同腐败是共同体病态化的表现;把法律人共同体等同于统一战线式的政治联盟是对法律人共同体的妖魔化;政策悖论的实务和思辨都能给人们以警醒;统一司法考试政策不应成为新时代的洋务运动。
第六章在商人、牧师和官僚政客之间(代结语)……。法律人有别于商人、牧师和官僚政客;法律人共同体的模式在中国历史上有两种,一是宋公明式的,一是唐三藏式的;走向职业共同体的路还很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