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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本文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出发,根据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通过对国外民事审级制度的宏观考察和对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审视,就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初步的建设性构想。本文主要采用比较与分析的方法,立足于我国司法建设的现实,对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的深入探讨。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审级制度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文章首先对审级制度的概念和内涵进行了界定,并进一步指出审级并不等同于法院的级别,它以法院级别为基础,是设立和划分法院级别的原由之一:再审制度也不等到同于审级制度,它只是审级制度的补充和保障。其次,对审级制度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的关系进行了剖析。认为审级制度的产生与设置是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密切相联的,审级制度是实现民事诉讼理念的工具,民事诉讼理念是审级制度设立的根本所在,并在此基础上对审级制度与民事诉讼理念的最基本内容即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的关系,进行了重点分析。认为设立科学的审级制度,关键是要在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不能因为效率而忽视公正,也不能因为公正而不讲效率。第二部分为国外民事审级制度的考察与评价。文章通过对有关主要国家的民事审级制度的考察,分析比较了这些国家审级制度的差异与共同之处,并从中得出几点规律性的结论。文章认为,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三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审级制度的多元化,以及在三审终审中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允许越级上诉、对第三审上诉进行严格限制等制度,体现了现代审级制度的原理及功能,符合现代司法的要求,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第三部分为我国审级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现状。文章首先对我国审级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考察。其次,介绍分析了现行审级制度的基本特点及设置依据。最后,着重对现行审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部析。认为现行审级制度既存在着难以保障案件的审判质量、难以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又存在着内在的功能紊乱、与外部救济机制不协调、难以适应案件类型的多样化趋势等弊端。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法院地位的提升,其弊端表现得越来越突出。改革与完善现行的审级制度已迫在眉睫。第四部分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构想。文章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首行是要重新界定各级法院的性质和职能,并对审级管辖进行调整。其次是指出我国应设立以三审终审为原则、以一审终审和两审终审为例外和补充的多层次的审级体系,并提出了三审终审制的具体构想。文章从第三审实行法律审、第三审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第三审实行上诉许可制、第三审应以事后审和书面审为原则、允许越级上诉等方面,对三审终审制作了具体论述。最后,对三审终审制与再审制度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在构建三审终审制的同时,应当注意进一步规范再审程序,严格限制再审程序的启动。将再审制度的完善与三审终审制度的确立同步进行,协调一致,才能确保审级制度重构的终极目标——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