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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重庆两地的房产税试点改革对整个房地产税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然而改革以来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并没有抑制房价的过快增长,也没有给地方政府带来可观的财源,更没有缩小贫富差距。伴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扩围,地方主体税种进一步缺失,土地财政问题日益严重,人们寄希望于财产税来承担地方主体税种的责任。房地产税,作为填补财产税空缺的一种手段,其改革也逐渐被提上日程。税率设计在税制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科学合理的进行税率设计不仅需要考虑税率设计应遵循的原则,同时也应考虑其应当实现的目标。本文以浙江省的相关数据为模拟对象,从公共需求和家庭税负两个维度分别对房地产税税率进行模拟测算,以期为深化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特别是房地产税制体系的建设提供可供借鉴的思路。本文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理论分析、案例分析、文献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选取浙江省的相关数据为模拟对象,以维持改革前后税收收入不变为基础来确定改革后房地产税的税率下限,以当前国际上对房地产税有丰富征收经验的国家所普遍适用的家庭房地产税税负为基础确定改革后房地产税的税率上限,从而确定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房地产税税率的适宜范围。文章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即导论部分,主要是对文章的选题背景及意义、相关文献综述等进行整体性的概括描述,同时也详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及方法,在梳理文章内容和框架的同时也对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进行了相关阐述。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房地产税的改革方向,并对与房地产税税率设计相关的理论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三部分以浙江省为例,对2004年至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收入以及其拥有的房地产价值进行分析,从公共需求和家庭税负双重维度来确定改革后房地产税税率的一个合理区间。第四部分主要模拟测试改革后的房地产税税收收入,并对其与土地出让金、地方税收收入以及民生类保障支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第五部分主要是针对前文所做分析以及测试进行总结,在对房地产税税率设计提出相关建议的基础上也为完善房地产税制体系建设提出了相应的改革配套措施。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在不考虑征收率以及免征面积的情况下,房地产税税率应在0.14%-0.59%之间;若按房产市价或者评估价值的70%征税,则房地产税税率应在0.24%-0.84%之间;若给以一定的免征面积,则房地产税税率会有所提高,应处于0.56%-1.53%之间;若同时考虑征收率以及免税面积,则房地产税税率会大幅度提高,此时应处于0.80%-2.17%之间。同时,本文选取在不考虑征收率以及免征面积的情况下测算得出的税率来模拟分析房地产税改革对浙江省土地出让金、税收收入以及民生类保障支出的影响,认为对于土地财政问题严重的情况,房地产税的开征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要想完全取代土地出让金,目前仅靠房地产税是远远不够的;房地产税开征以后,房地产税收收入稳步增加,但是受制于家庭税收负担能力,短期内构建房地产税的地方主体税种地位并不可行;如果将房地产税收收入全部用于民生类保障支出,不仅会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也会缓解征收阻力,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