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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于2013年首次提出“精准扶贫”的理念,随后中共中央出台相关文件,从顶层设计、总体布局与运行机制做出了详尽部署,推动了精准扶贫工作的全面开展。为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必须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这就要求县域政府在落实精准扶贫各项政策的工作中承担起主体责任。县域政府在精准扶贫中能否切实履行职责,直接关系到精准扶贫工作成效的高低,关系到贫困群众是否得到实惠,能否提高发展能力的问题。通过对河南省M县样本村庄的访谈调查发现,精准扶贫工作中县域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脱贫攻坚战进入了新的阶段,政策供给相对完善、大力实施各项扶贫政策。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精准填卡”倾向抬头、政策实施落实偏离制度目标、驻村干部派遣难,工作积极性不高、监督考核流于形式、扶贫专项资金使用不善等。要想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单纯的整改与问责已经无法取得有效突破,而必须从强化县域政府责任入手。目前,造成县域政府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履行责任存在问题的成因有:一是政策设计与精准施策的偏差,如精准识别面临技术难题、产业扶贫规模化劣势的误导、贫困户缺乏话语权;二是驻村干部缺乏内在动力,具体表现为选人不准、保障不力;三是考核机制欠佳导致偏离考核目标,具体表现为考核次数频繁、考核主体专业度不高、考核方式不善等。四是扶贫资金内控机制薄弱降低减贫效率;五是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降低其警示与激励作用。要提升县域政府在精准扶贫工作中的履责能力,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强化精准扶贫政策实施落实责任,完善扶贫对象识别的程序设计和配套制度、提升贫困户话语权,提升项目安排精准度等;二是提高驻村干部待遇,切实落实激励政策,提高驻村干部工作积极性,实现精准选派;三是促使精准扶贫监督考核回归目标,建立科学的监督考核体系、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和反馈;四是强化资金支持责任,拓展资金来源、促进资金整合、提升扶贫监管主体独立性;五要健全精准扶贫追责问责与容错纠错制度体系,并建立起帮扶干部澄清关怀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