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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群体是影响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一股重要的力量,《反垄断法》作为一项带有明显再分配性质的法律,其制定和出台都是相关利益群体竞争和博弈的结果。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过程中有关行政垄断豁免的反复变化集中体现了多个利益群体间的竞争与博弈,本文以我国反垄断立法过程中利益群体的博弈为背景,从群体竞争的角度研究了相关利益群体通过集体行动影响政府决策的立法博弈过程,并对政府今后的反垄断立法完善和执行提出政策建议。本文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借鉴Becker(1983)的利益群体政治竞争均衡模型,将其扩展至三群体竞争,通过三方群体竞争模型,对与行政垄断豁免相关的国企、民企和消费者三个利益群体在立法过程中的竞争行为和稳定均衡进行了分析,以此对最终立法结果进行了解释,并对群体竞争对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影响进行了分析。通过研究发现:一、基于国企、民企和消费者三个利益群体对政府产生的影响力是零和博弈,同时又是转移支付的负和博弈。二、作为小集团的国企群体相比于作为“潜在集团”的民企和消费者群体具有集体行动的优势。三、群体间的影响力竞争是在考虑成本收益后进行的,同时由于再分配无谓损失的存在,群体之间的竞争均衡并不是最优的,三个群体可以通过同时减少政治投入来获得相同的影响力。本文还通过对比分析,引入了美国《谢尔曼法案》出台前后利益群体的立法博弈的案例。托拉斯、工人、农民等相关利益群体通过各种形式的集体行动,试图影响联邦的反垄断政策,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立法。最终在群体竞争利益格局中,经济上处于垄断地位,政治上影响力更大的托拉斯对立法施加了更大的影响。通过以上研究,本文认为消费者和民企群体应该提高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利用网络、媒体等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积极参与《反垄断法》的执行、实施和监督过程。政府要从制度安排上,完善和疏导利益群体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尤其要有意识的培育弱势的消费者和民企的力量,鼓励其参与立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过程。要使政府和企业的职能分开,努力使国企成为独立的利益群体。其次,从立法角度,通过对《反垄断法》的修改和完善以及专门立法等方式,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和民企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