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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被称作是“信息技术世纪”。信息化、知识化是21世纪最鲜明的时代特征,当前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不断取得新的发展。它不仅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而且也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而信息化的基础数字电子技术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由专门的电子器件和与之相配合的软件来完成。数字电子技术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并得到迅速发展的前沿技术。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开始倾向于采取积极的态度利用专利权来保护数字电子技术。尽管数字电子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也存在着不少缺陷,但对数字电子技术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仍表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随着我国数字电子产业的飞速发展,对数字电子技术采用专利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因此,对数字电子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趋势加以探讨应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数字电子技术”的概念入手,系统地整理了数字电子技术的类型、法律特征和开发流程,归纳了数字电子技术的各种法律保护形态,并对它们进行了比较,重点分析了专利保护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初步说明对数字电子技术采用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好处,进而指出:应当将专利法为主体的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结合起来,取长补短,综合运用,以达到数字电子技术的整体保护。第一部分是论文的理论起点。第二部分研究了我国现有法律体制下数字电子技术硬件部分知识产权的可保护性,详细归纳了我国数字电子技术硬件产业的发展现状和数字电子技术硬件部分的保护现状,尤其是数字电子技术硬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系统评述了采用知识产权法保护数字电子技术对我国硬件业发展的冲击和好处。通过第二部分的分析,既揭示了我国加强数字电子技术硬件部分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又反映了我国硬件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第三部分重点考察美国知识产权法保护数字电子技术软件的发展历程,透过其中的重要案例说明上述国家对数字电子技术软件可专利性的认知演变。为我国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科学的数字电子技术软件知识产权审查基准和数字电子技术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依据,同时说明:我们应当与各国逐步达成一致,不断加强数字电子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四部分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分别从立法、司法和实务的不同角度提出完善我国数字电子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思考和建议。并主张:应当尽快建立起我国的数字电子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数字电子技术作为可给予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明确写入我国知识产权法,同时修改我国审查指南中的相关内容以适应数字电子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同时指出:权利人在对其数字电子技术适用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充分注意可能出现的问题,尽量避免知识产权保护的负面影响。笔者分别对上述观点阐述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