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法在中国民法典中的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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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人格权是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它不仅是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实现人格独立,维护人格尊严的重要条件,也是享有和实现财产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正因如此,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学者对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应居于何种地位进行过激烈的争论。要确定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就必须先要研究人格权法的立法模式、人格权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在国外,主要有四种人格权法的立法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事主体制度涵盖人格权模式”。此种立法模式重视人的自身价值,关心人的地位,但没有规定具体人格权制度。第二种模式是,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侵权行为法替代人格权法模式”。此种立法模式在今天是不符合现在社会发展要求的,随着社会发展,人格权法的内容日益丰富,已不是简单的侵权法保护所能替代的。第三种模式是以《瑞士民法典》为代表的“人法涵摄人格权法模式”。此种立法模式给予了人格权一定的独立性。第四种模式是以《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为代表的“人格权法独立成章模式”。此种立法模式突出了人格权法的重要地位,代表了当代民法对人格权法的认识,值得我国借鉴。在人格权保护方面,除了要参照外国立法模式外,本土资源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国《民法通则》在人格权的保护方面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即将人身权设计为单独一节,使之具有与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同等的地位,并将人身权立法与人法、侵权行为法相分离,摆脱了传统民法中人身权的附属地位。人格权法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具有深刻的法理基础。首先,民法作为权利法,任何权利均受法律之平等保护,因此,人格权法应置于与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同等的地位进行保护;其次,人格权法相对于民事主体制度和侵权行为法具有独立性,不能被民事主体制度和侵权行为法所涵盖或者替代,应给予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地位。此外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亦是人格权保护的时代要求使然。制定专门的人格权法编,在内容上不仅要规定好一般人格权,还需尽可能详细地规定好具体人格权;在形式上不仅需要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还要将人格权法置于民法分则的首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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