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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罗尔斯是一位非常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对社会正义问题的研究贯穿了他一生的事业追求。正义理论的构建是罗尔斯政治哲学理论的根本诉求。他要实现的理论目标就是一个由他的正义原则所规导的良序社会图景。然而后来他认识到,他在《正义论》中对正义观念的稳定性的论证与现代自由民主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不同且不可通约的完备性学说所构成的多元主义事实是相悖的。为了保持理论的融贯性以及实现对社会稳定性的证明,他对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观念进行了修正,将其所规导的范围限定在政治领域之内,仅用来规范“社会基本结构”,而不对任何完备性学说的真理观做出评判,以此来回避各种不同且相互冲突的完备性学说之间对价值根本的不同诉求。那么,存在各种相互冲突且不可调和的理性完备性学说的现代自由民主社会以什么观念为规导才能够达成稳定的基础呢?在以合理性的多元主义为特征的现代自由民主社会,各种完备性学说所认可的观念如何才能成为彼此之间宽容的基础呢?两个问题综合成一个问题,即“一个由自由而平等之公民——他们因各种尽管互不相容但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了深刻的分化——所组成的稳定而正义的社会怎样才可能长治久安?”①这是罗尔斯在他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要解决的问题。“重叠共识”理念的提出正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重叠共识”是指在多元民主社会中,各种不同且相互冲突的合理性的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间,就政治的正义观念达成“重叠共识”,以此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长久发展。作为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理念,“重叠共识”的实现与否直接关系到其整个理论大厦建立的成功与否。“重叠共识”理念的提出虽然可以回避《正义论》中存在的理论困境,但是它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却依旧遭受了很多的批评和质疑。本文从“重叠共识”理念的提出背景、理论内涵以及与其他理念的关系的阐述入手,采取文本的介绍与评论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讨论重点放在“重叠共识”理念的可能性分析上。对“重叠共识”理念提出异议的理论家的观点进行介绍并给出自己的分析与评价。“重叠共识”理念不追求认识论的基础,它是针对特定历史条件的特定社会环境而提出的特定理念,不具有普适性,是为调和现代自由民主社会多元主义事实而提出的一种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解决方案,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参考与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