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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审单是信用证交易的中心环节,与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和银行的利益具有重要关系。信用证法律主要表现为国际惯例和个别国家的成文法,相互之间差异很大,甚至截然相反,这对银行全面恰当地遵循审单规则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和不便,这也是国内银行在国际诉讼中屡屡涉诉、败诉的重要原因。为了给银行在遵循审单规则方面提供一个比较全面的法律指引,笔者通过对信用证法律文件的分析,以及对各国近百个信用证判例的整理归纳,并采取比较研究、判例研究、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重点论述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审单应遵循的主体规则、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 全文共五万余字,除引言外,由三部分组成。下面对文章主要内容作简要阐述。 第一部分:信用证交易中的审单主体规则。该部分重点分析了审单义务主体和对审单主体的要求。信用证交易中可能的审单主体有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和经授权/指定进行保兑/议付的通知行,但缄默保兑行,未经授权/指定进行保兑/议付的通知行,和开证申请人都不是统一惯例下的合格审单主体。审单银行应富有信用证审单方面的丰富经验,知晓信用证及与贸易有关的常见惯例,但不必知晓任何特殊的贸易或商业惯例。审单银行应合理谨慎的履行审单义务,但不能强加善意原则于审单银行之上,因善意原则可能摧毁作为信用证基础的独立性原则和单据交易原则。 第二部分: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审单的实体规则。审单实体规则的主要表现是审单标准。传统的审单标准主要有四个。第一、镜像标准。该标准要求提交的单据在字面上应该像镜子一样按照信用证的字句进行审单。该标准是绝对严格规则主义在法律上的反映,具有机械化、绝对化特点,对受益人极不公平,完全排除了单据审查的主体性特征。第二、实质相符标准。该标准指信用证条款与单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但银行认为该差异乃非实质性的且接受该差异对银行无害时,仍然认定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标准。该标准是绝对自由裁量主义在审单标准上的反映,能实现个别正义,但将损害独立性原则和单据交易原则,彻底破坏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手段的根本目的。第三、严格相符标准。该标准强调交单人提交单据时,这些单据从表面上看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的条款,银行才予以付款。该标准是由英美判例法所确认的影响范围最广的审单标准。它是相对确定性规则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