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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是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一种证明标准,通常被认为最早出现于1770年美国波士顿大屠杀的审判中。该案中,虽没有明确提出为陪审团创设“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但控方明确指出“证据未充分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确信程度,陪衬团必须作出被告人无罪的裁决。”虽然此话诞生自控方口中,但该案审判法官亦对陪审团明确:“假如根据全部证据,你们对他们的罪行存在任何合理的怀疑,你们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宣告他们无罪。”历经数百年,“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和标准不断发生变化,不仅成为英美法系国家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亦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和吸收。我国于2012年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排除合理怀疑”纳入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之中。虽然该制度历史久远,但长期以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始终没有一种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运用机制,可以将其普适地运用到陪审团或审判人员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去,同时又能保持其高度的逻辑合理性及对刑事证明法学原理的尊重。即使在该制度最早建立也最为发达的美国,联邦宪法也没有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作出明文规定。其一方面认为“合理怀疑”一词属于不证自明的概念,也许难以再进一步对其进行定义,同时又手握对下级法院关于“合理怀疑”定义的裁量权,以判断其定义是否符合宪法上的要求。更不用说平沙万幕的各州法院——认为不应当对“合理怀疑”进行界定的州法院多达十余个,甚至当中也不乏严令禁止者。诸如俄克拉荷马州刑事上诉法院认为,“试图由审理法官对‘合理怀疑’指示构成可撤销的错误,并指出该词语是不证自明的,定义不能使其涵义更为清晰,反而会使陪审团更为困惑,因此不应当进行定义。”1而无法定义更直接导致了该证明标准适用的困难,陪审团在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裁定时,只能遵从每个成员的自由心证。所以,到底是否存在一种途径或者方法,哪怕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显得不够主流和规矩,也许是某种法心理学上的观点,或者法逻辑学上的理论,帮助我们通过其他学科的视角解读“排除合理怀疑”究竟是一种或者可以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立足于这一问题,便引出了本文研究的对象,即“排除合理怀疑”的逻辑原理及逻辑结构。或许可以通过对该制度进行逻辑上的解剖,找到解决问题的钥匙。据此,本文将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逻辑特征入手,寻找到这一制度运行的形式和内在机理,并试图从方法论层面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手册”,主要运用“假说模型”及“最佳说明推理”模型等。在运用模型的过程中,由于国内相关资料较为匮乏,所以笔者主要运用了比较法的方式,借鉴了美、英、德等国法律体系及逻辑体系中对此问题的相应规制与研究,同时也引进了国内外典型的案例,以求通过对实际案例的比较和讨论,对“排除合理怀疑”及两种模型有一个更为直观和全面的了解。综合分析,本文提出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下,说明重于推理,运用证据推出结论的核心在于运用假说说明证据的观点。同时该观点作为本文的核心论点,也将被用来解决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如何适用的难题。本文除导言外有五章,具体各章节内容如下:在第一章中,本文主要分析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传统诉讼证明过程中的位置,首先梳理了事实认定过程的外在形式和实践机理。其次对内在实践机理的逻辑性进行了明确,驳斥了唯经验主义。再次,分析了“排除合理怀疑”独特的外在演绎形式和内在运行原理。力图点明传统诉讼证明途径在对“合理怀疑”排除时的桎梏。从而引出一种全新的、只针对将“合理怀疑”排除的证明手段,即“假说模型”及“最佳说明推理”模型,为本文接下来重点研究如何运用新模型解决问题提供法理上的支撑。第二章主要明确“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首先简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传统定义,包括道德确定性定义、类比法定义、对被告人有罪的一种坚定信念定义、有理由有根据的怀疑定义、量化法定义以及混合定义等,并一一进行了驳斥,上述定义均存在过于主观、循环论证和重复定义等问题。与此同时,作者提出了对“合理”及“怀疑”的见解,并最终推出了“合理怀疑”的定义,即“裁判者的怀疑能够合乎逻辑地说明每一项与案件相关,经过评价后的证据”。第三章主要解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适用过程中,“合理怀疑”如何产生的问题。由于陪审员在“假说模型”中排除合理怀疑的过程主要集中在“通过构造假说评估证据”这一环节,因此陪审员首先要解决的,是接受控方(或辩方)的情境,或赋予可得到的证据一个叙事性的陪衬物结构。据此理论,包括陪衬物在内的假说从三类知识构造而来:(A)从审判中获取的关于某一特定案例的信息;(B)对内容上与争议主题类似事件的了解;以及(C)对一个完整故事的一般性预期。构造的心理活动产生了一个或多个以叙事故事形式出现的对证据的解释。陪审员将接受这些假说中的一个作为对证据的最佳解释,但同时,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若干个可以很好解释证据的假说。当陪审员无法只接纳控方的假说时,合理的怀疑就产生了。这一章结合一则案例来进行解释和论证,以期更加直观地理解陪审团在排除合理怀疑,进行事实认定过程中的工作模式。第四章进一步指导实践,一方面阐明“最佳说明推理”模型的含义、原理,从而分析该模型在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时的可行性,另一方面论证该模型对“合理怀疑”的排除方法,是排除不相容的陪衬物——确立说明对象——构造中间推论与证据间的因果链——构造陪衬物与全案证据间的因果链的过程。这既保证了整个推理的演绎形式,同时又与前文的“合理怀疑”的定义相呼应,将如何在实践中做到“合乎逻辑”进行了详细描述。第五章立足我国的刑事诉讼现实,介绍了在我国刑事诉讼证明中为广泛应用并具代表性的“图尔敏模型”,以及“最佳说明推理”模型比“图尔敏模型”在说明证据方面所具有的优势,最后总结了“最佳说明推理”模型对我国实践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