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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权力的行使都离不开组织机构的保障,司法审判也不例外。审判组织就是司法权有效运行的载体和重要保障。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司法改革,审判组织制度改革是题中的应有之意。没有科学合理的审判组织,就没有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就很难使当事人产生对司法权威的信服。一般说来,法院尽管是拥有审判权的国家司法机构,但是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活动必须由法官或其他裁判者依法组成审判组织负责进行。按照法律学者的通行看法,中国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三类: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独任庭作为由职业法官一人组成的审判组织,有权对简单案件进行审判。合议庭则是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负责对绝大多数案件的审判工作。无论是独任庭还是合议庭,在行使其审判职能时,都必须在法庭这一特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也就是要保持开庭审判的形式。正是由于这一点,那些旨在规范法庭审判活动的诉讼原则,如审判公开、直接听审、审判集中、言词辩论以及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等,都要在独任庭和合议庭的活动中加以贯彻。与独任庭和合议庭不同的是,审判委员会是按照所谓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立的机构,它的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由于审判委员会拥有对案件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的权力,因此它尽管并不主持或参加法庭审判,却实际承担着审判职能,行使着审判权。因此对审判组织制度改革的研究就成为刑事诉讼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方向。以刑事审判视角的考察为基础提出中国审判组织制度的改革之路,就是笔者研究的主旨所在。笔者主要从审判组织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几种常见的审判组织形式和类型,简要介绍国外发达国家的审判组织及其存在条件,着重概括我国现行审判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根据相关理论及相关实践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审判组织制度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