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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刑法将入户抢劫作为区别于一般抢劫行为的加重情形,对其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从立法目的看,之所以把入户抢劫作为加重情节,是因为入户抢劫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更重要的是侵害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户是公民安身立命的地方,也是公民赖以生存、抵御灾害的最后屏障。但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入户抢劫的规定还不全面,导致司法实务中对入户抢劫的认定还存在很多分歧,从而出现了个别案件量刑的失衡。笔者试图通过案例对入户抢劫的认定及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研究,为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文章正文共五部分,二万字左右。第一、二部分主要对入户抢劫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第三至五部分重点讨论了入户抢劫中的疑难问题。第一部分:“户”的涵义。与其他场所相比,户具有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空间特征,对户的外在形式的界定,必须以户的两大特征为基础予以把握,进行商业经营、缺乏隔离的场所不能认定为户。第二部分:“入户”行为的认定。主观上入户前有抢劫的故意,行为人在入户前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有认识;客观上实施了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在户内有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暴力发生和结束的情形可以分为四种。第三部分:转化型入户抢劫的认定。通过实例分析,笔者认为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只要有盗窃的故意即可,不以入户前具有抢劫的概括故意为前提;只要有入户盗窃的犯罪故意和行为即可转化,而无须独立构成盗窃罪;转化的客观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实施暴力的程度严重应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第四部分:入户抢劫的未遂问题。笔者认为入户抢劫存在未遂问题,一方面情节加重犯没有未遂,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另一方面加重构成和未遂形态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认为加重构成存在未遂符合基本的刑法学原理。情节加重犯既遂、未遂形态的标准应该以情节区别说和结果犯理论为准。第五部分:入户抢劫共同犯罪问题。分析了入户抢劫中共同犯罪的特征,主犯与从犯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以从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实际参加犯罪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及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进行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