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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部分当事人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利拖延诉讼进程,为自己谋取有利的诉讼状态争取时间。而在当事人拖延诉讼的策略中,管辖权异议成为了最常用的“诉讼武器”。管辖权异议制度本是立法者为当事人监督法院管辖分工,为法院管辖发生错误时设置的权力体系以外的一种纠错方式。但由于立法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利用法律规定的缺漏,随意甚至恶意的行使管辖异议权,而法院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只能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或上诉采取机械的行政化审查模式,消极、僵化地处理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本文从管辖权异议被滥用的现实困境出发,探析该制度的本质属性及功能价值,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的特征及成因,提出相应的制度改良办法,以期完善制度设计,对管辖权异议的滥用行为予以遏制。本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一般理论。首先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概念出发,进而分析管辖权异议制度纠正不当管辖,实现当事人诉讼平等性的重要作用。明晰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管辖制度的补充,为管辖错误提供了司法权力体系外的救济方式。分析管辖权异议制度程序性和救济性的本质属性,为之后制度改良提供参考。第二部分介绍管辖异议权被滥用的现状。对管辖异议权在现实司法实务中被滥用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出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违背纠正不当管辖的立法初衷以及实际上造成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状态等特征,设立基本的识别和判断标准,将正常行使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进行区分。通过对实际案例和数据的分析,提炼出滥用管辖异议权行为的现实表现形态,并分析原因,为制度反思和修正提供依据。第三部分对域外立法的考察。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代表国家的管辖权异议制度规定以及对滥用程序权利的规制进行分析比较,总结出各国对管辖权异议都设置了时间、理由等方面的启动条件,对滥用程序权利设置有相应的处罚措施等立法共识。第四部分针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进行改良的思考路径。通过对近年来立法者在管辖制度上所做的修改进行分析,默示协议管辖制度的建立,协议管辖范围的扩大以及管辖错误从再审事由中的删除,总结出国家立法者对管辖安定和诉讼效率的重视,并将其价值定位用于指导之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调整。第五部分是对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改良建议。对管辖权异议制度提出了细化、分层的改良建议,从法院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角度出发,明确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具体条件,分化不同异议情形的处理,对恶意或明显不能成立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予以直接驳回。以细致一审、简化二审为目的,丰富一审管辖权异议审查的参与性,督促当事人积极参与管辖权异议审查,并设置对滥用管辖异议权的处罚措施。在不改变管辖权异议整体制度设计的情况下,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兼顾。